新聞公報

 

 

立法會第一題:獲發入住證明書單位業主無須憂慮

**********************

  以下為今日(四月五日)立法會會議上譚耀宗議員的提問及規劃地政局局長蕭炯柱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元朗錦繡花園部分住宅單位並未獲當局簽發佔用許可證(俗稱“入伙紙”)而只獲發入住證明書,有業主因而不能出售其單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入伙紙及入住證明書的法律效力分別為何;

(二) 獲發入伙紙及入住證明書的住宅單位在建築規格及業權方面有否不同;若有,詳情為何;

(三) 現時該屋苑獲發入伙紙及獲發入住證明書的住宅單位數目分別為何;部分住宅單位只獲發入住證明書的原因;及

(四) 當局有何措施消除該等只獲發入住證明書的業主在法律方面的疑慮?

答覆:

主席:

(一) 在香港,私人樓宇的建造工程受《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或《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規管。就建造工程受《建築物條例》規管的樓宇來說,入住之前必須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發給稱為入伙紙的許可。至於位於新界的一些面積和高度方面均符合某些豁免準則的樓宇,其建造工程則受《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規管,入住前可無須取得入伙紙。

  根據錦繡花園(第104約地段第4665號)批地契約特別條款第10條的規定,當時的新界政務司同意在該項發展計劃中可興建在《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權限下獲豁免管制的屋宇。有關當局給予同意的條件是,發展商必須把豁免管制屋宇的建築圖則呈交當時的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審核,做法如同一般沒有獲豁免管制的樓宇。至於另一項條件是,發展商於有關工程完成後,須獲得由建築物條例執行處發出的證明書,列明該等樓宇在所有各方面均適宜入住。只有在符合這些條件的情況下,有關樓宇才可供入住。

(二) 錦繡花園的單位,在落成時均符合當時的一切工程標準及安全規格,並已按照有關的批地條件建造。獲簽發入伙紙與獲簽發入住證明書的單位的主要不同之處,在於樓宇的面積與高度,因而使兩類單位分別受《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及《建築物條例》所規管。

  由於在法例上,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興建的豁免管制房屋是無須領取入伙紙;因此,該類房屋沒有獲得簽發入伙紙,並不影響有關物業的法律地位,亦不會引致其業權有欠妥當之處。

(三) 目前,錦繡花園獲發入伙紙的房屋有一千三百五十七間,而獲發入住證明書的則有三千六百六十間。

(四) 正如上文(一)及(二)段所述,獲發入住證明書的住宅單位,在法律上的業權並無問題。因此,無須為該類住宅單位憂慮。

二○○○年四月五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