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貨車由明日起須裝有倒車警報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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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修訂)規例2000》明日生效,規定所有貨車明日起必須裝設有倒車警報儀器,確保貨車在倒車時或即將倒車時必須發出聲音,並能夠給予充分警告。

  運輸署發言人提醒受影響司機有關新規定時表示,法例規定該種儀器必須能夠發出間歇而不變的聲音,並禁止發出其他容易令人混淆的聲音。

  發言人續說:「該儀器發出的聲音不能與《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三十三條所訂明的交通燈在運作時所發出的聲音混淆。」

  雖然法例並不規定其他類別車輛亦須安裝倒車報儀器,這些車輛如果本身已裝有這樣的設施,則這些設施亦必須符合法例規定。

  根據政府統計數字,過去三年共有五百宗因貨車倒車而引起的交通意外,其中十六宗更是嚴重意外。大部分意外都是因為貨車的車身或載貨物太大擋住司機的視線而釀成。

  除了第三十八條規例,政府亦已修訂了第三十七條規例,以求更好地管制裝設於機動車輛上的視象顯示器。

  法例規定,只有那些向駕駛人士提供下述資料或視景而設計的視象顯示器才可容許安裝在車輛上:

* 關於該汽車或其裝備的現況的資料;

* 該汽車任何部分或該汽車四周範圍當時的閉路式視景;

* 關於該汽車當時所處位置的資料;或

* 其他只供用於該汽車導航的資料。

  法例又規定,能夠顯示下述廣播或視象的視象顯示器,不得安裝在駕駛人座椅前面的任何地方:

* 《電視條例》(第五十二章)第二條所指的廣播;或

* 並非用於提供汽車導航資料的預錄視象。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