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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於四月恢復使用雷射槍打擊超速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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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由星期六(四月一日)起恢復使用雷射測速儀(俗稱雷射槍),以偵察及阻嚇超速車輛。

  警方交通總部總警司鄧厚江今(三月三十日)午在記者會上表示,一名在這方面的專家已證實雷射槍的效用及準確性。

  這款雷射槍是警方交通部人員其中一種用以偵查汽車超速的工具。由於法庭一宗有關雷射槍的訴訟,警方於去年十一月起暫停使用這款雷射槍。

  鄧厚江說:「警方就上訴庭提出的建議,要求香港科技大學物理系一名教授在雷射槍停用期間徹底驗證這款儀器。」

  他指出:「這名專家証實這款雷射槍在一致性及準確性方面是可信賴的。」

  鄧厚江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至二○○○年二月雷射槍停用期間,警方在行動中仍然使用其他用以偵察超速車輛的工具,包括自動偵速攝影機、雷達測速儀及車內裝置錄像系統。

  他指出,這四個月內,警方檢控超速的數字共有四萬六千四百五十宗,與去年同期六萬四千七百七十九宗比較,下跌百分之二十八點三。

  鄧厚江說:「與此同時,交通意外數字由四千三百九十七宗上升至四千九百一十四宗,增幅達百分之十一點八;然而,並無証據顯示交通意外的增加是由停用雷射槍而引致的。」

  為減少交通意外,警方自今年一月起,額外購置二百五十部呼氣測試機偵測酒後駕駛罪行及六部車內攝錄系統。

  鄧厚江說:「警方繼續與運輸署緊密合作,購置更多衝紅燈偵測攝影機。」

  他強調,警方會繼續嚴厲打擊可能引致自身及他人傷亡的不小心道路使用者。

  他呼籲所有道路使用者,包括駕駛人士、乘客及行人等,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從而避免交通意外的發生,保障自己及他人的安全。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續第一號

二○○○年三月三十日(星期四)

下午四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