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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廉政公署對行政長官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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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廉政公署在履行職責時的問責事宜,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就廉政專員在運作上應如何向行政長官負責制訂機制;若有,該機制的實施日期及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以後,行政長官與廉政專員會面的次數及內容為何;

(三)  如何確保廉政專員工作的獨立性;及

(四)  當局會否定期公開行政長官與廉政專員會面的內容;若會,將於何時開始;若否,原因為何?

答案:

主席女士:

  《基本法》第五十七條訂明,廉政公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此外,《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第204章)(在適應化後將稱為《廉政公署條例》)第5條規定,廉政專員在負責廉政公署的指導及行政事務時,須符合行政長官命令及受行政長官管轄;而除行政長官外,廉政專員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和管轄。

  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12條的規定,廉政專員是代表行政長官履行職責。行政長官與廉政專員時有會面,討論廉政公署的工作。會面次數因實際需要而定。由於討論內容涉及機密的行動事宜,把會面內容公開並不恰當。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