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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三月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及署理規劃地政局局長劉勵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年一月六日,一間涉及進行不合標準的打椿工程的建築公司,被法庭裁定其容許建築工程嚴重偏離獲批准圖則罪名成立並被判罰款港幣二十五萬元,即《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對該項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罰。審理該案的裁判官呼籲當局加重對違反建築物規例罪行的最高刑罰,以維持足夠的阻嚇作用。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內發現打椿工程不合標準的個案數目;
(二) 當局已採取何種措施,加強監督該等建築工程;及
(三) 修訂此類罪行的最高刑罰的立法時間表?
答覆:
主席:
(一) 過去三年,有關當局發現有六個私人樓宇建築地盤的打椿工程出現問題,全部涉及大直徑鑽孔椿的工程。
(二) 自一九九九年年中,屋宇署開始逐步實施多項措施,加強監管大直徑鑽孔樁的建造工程:
(i) 在建造大直徑鑽孔樁前的所有土地鑽探工作記錄,現須定期呈報屋宇署,而非留待所有椿柱建成後才提交。屋宇署就這些報告會即時和先前就設計地基進行地盤勘測獲得的資料進行審核。定期呈交記錄的措施,能夠讓屋宇署職員盡早察覺問題,以便及時進行必要的糾正工作。
(ii) 註冊結構工程師必須測試部份建成的大直徑鑽孔椿,方法是鑽取由椿柱的頂部至底部的土蕊,並伸展至岩土中,以證實椿柱已到達適合的岩層。屋宇署職員對建成椿柱的抽樣檢查數目已普遍增加。現時的抽查比率幅度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實際需要視乎個別地盤的土力情況而定。
(iii) 在進行上述測試的鑽取土蕊過程中,工作人員須鑽取若干個混凝土土蕊(即土蕊樣本),以檢查混凝土土質。註冊結構工程師現時必須採取更嚴密的保安措施,以防所抽取的土蕊樣本遭人改變。這些額外措施包括:拍攝土蕊樣本照片作記錄,以及在屋宇署職員進行檢查前,把樣本存放在盒中,加封口及上鎖。
(iv) 在進行測試過程中,當鑽機距離椿柱與岩層的交接點約一米時,鑽取土蕊的工作只會在屋宇署職員在場的情況下才會繼續進行,而鑽機會一直向下鑽掘,直至鑽入岩土為止;工作人員隨即會從椿柱與岩層的交接點抽取土蕊樣本,以供屋宇署職員即時檢查。
此外,屋宇署已成立建築質素工作小組,以便對建築工序進行認真的檢討,並會建議採取更多的措施,以提高私人樓宇的建築質素,尤以打椿工程為然。
(三) 鑑於最近發生的問題椿柱事件,政府當局現正檢討《建築物條例》下有關罪行的罰款額,目的是使有關罰則能夠維持足夠的阻嚇作用。目前,我們正諮詢建築業和有關專業團體,並計劃在下個立法會會期提交增加這些罰款額的法案。
完
二○○○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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