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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房屋委員會發放:
房屋委員會轄下的租住房屋小組委員會,今日(星期四)通過修改現行交回公屋單位政策,把租住公屋(公屋)承租人/中轉房屋單位持証人於獲取其他資助房屋後繳交一般租金的期限,由一個月延長至六十日。
與此同時,鑑於房屋署的電腦系統功能加強後,已能與房屋協會(房協)核對資料,因此租住房屋小組委員會今日亦通過,把準時收回公屋單位政策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透過房協各房屋資助計劃獲取其他居所的公屋/中轉房屋的住戶。新政策即日生效。
房委會發言人表示,修改政策是因為考慮到不少承租人無法按原有規定在一個月內交回公屋單位。根據房委會的統計,九九年二月至十一月期間,在各項自置居所計劃下收回的一萬一千多個公屋單位中,百分之六十七未能於一個月內交出。
今日通過的新政策規定,承租人/持証人於接收所購買的單位或新租約後六十日內遞交遷出通知書,以便終止原有的租約。遷出通知書到期後延期居留的時間,亦改至三十日為限,並須繳付相等於租金/暫准證費三倍加差餉的佔用費。至於繳交市值租金/暫准證費者,則須繳付相等於租金/暫准證費三倍加差餉,或市值租金/暫准證費的佔用費,以較高者為準。
發言人說:「我們希望新政策在確保公平運用公屋資源的原則下,紓緩承租人面對的時間壓力。」
發言人強調,繳交佔用費是防止公屋承租人於獲取其他資助居所後長時間享受雙重房屋資助;此外,除非有十分值得同情的理由,否則再次延期的申請通常不予考慮。
新政策適用於今日或之後接收透過各自置居所計劃購買的單位,或透過置居貸款計劃/居屋第二市場計劃購買的單位簽立轉讓契據的住戶,以及透過單位調遷或安置計劃獲批的新租約/暫准證租戶。
與此同時,今日租住房屋小組委員會亦決議維持現行的政策,對証實利用公屋單位作違法活動的個案,包括藏毒和販毒,採取嚴厲的管理行動,終止其租約。
發言人表示,「此舉旨在防止珍貴的公屋資源受到濫用。我們會加強宣傳工作,重申房委會決心杜絕濫用租住權的行為,提醒租戶留意他們須根據租約履行義務,並確保屋h有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
完
二○○○年三月九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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