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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綜援申請人的居港年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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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楊耀忠議員的提問和
生福利局局長楊永L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規定,綜援申請人須在本港居住滿44個星期,才符合援助資格,但當局可運用酌情權,批准不符合該項規定的人士所提出的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根據甚麼準則來決定應否行使酌情權;

(二) 過去3年,不符合居港期規定的人士申請綜援的個案數目,並按申請理由及申請人的家庭類別列出分項數字;該等個案中,獲酌情處理的個案數目;

(三) 有否制訂其他措施,以協助不獲發綜援的申請人解決經濟困難;及

(四) 有否估計在未來3年,新來港人士申請綜援的個案數目為何;若有,有關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一)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申請人必須符合申請資格,包括居港一年的規定。社會福利署署長可酌情向不符合居港期規定而有實際經濟困難的申請人發放援助。在考慮行使酌情權時,社會福利署署長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有其他方面的經濟支援,包括他們的收入、個人儲蓄、家庭成員所能提供的經濟援助,及他們繼續在香港居住的需要等。

(二) 社會福利署(社署)自1999年5月起開始對不符合居港一年規定的申請人作出統計。從1999年5月至2000年1月間,社署共收到約六百份申請人不符合居港期規定的綜援申請,其中110份申請獲酌情給予援助。直至2000年一月底,共有719 綜援個案涉及受助人在港居住不足一年,個案分類如下:

個案種類               數目                         百份比



單親                   254                            35%

失業                   139                            19%

高齡                   119                            17%

健康欠佳                82                            11%

低收入                  58                             8%

傷殘                    18                             3%

其他                    49                             7%



總數                   719                          100%

而社署並沒有把統計數字按照申請理由和家庭類別再行分類。

(三) 正如上段(一)項所述,雖然有些申請人並不符合居港一年的規定,社署署長可對真正有經濟困難的申請人酌情給予援助。新來港人士若需要其他援助,會被轉介往家庭服務中心作跟進。社署、福利機構和其他政府部門正提供一系列的直接服務,例如準來港人士服務及新來港人士服務、就業服務及托兒服務等。這些服務可協助新來港人士適應及融入本地社會。

(四) 由於我們沒有在未來三年將會來港定居的新移民的社會經濟資料,因此無法對他們將會申請綜援的個案數目,作出可靠的估計。

二○○○年三月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