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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表示,當局將向立法會提交一項條例草案,透過法定的發牌制度改善卡拉OK場所的消防和公眾安全。
《卡拉OK場所條例草案》已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根據條例草案,所有提供卡拉OK設施的場所,包括附設於食肆或其他持牌處所的場所,均須受發牌當局實施的發牌制度規管。
該等卡拉OK場所必須領有牌照或許可證才可營業。不過,真正的食肆將不受這個發牌制度規管。
根據條例草案,真正的食肆指主要業務是供應飲食的食肆,其卡拉OK房間總面積不得超逾座位區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數目則不得超逾座位區總面積除以一百平方米所得的數值。
對於在食肆或供應小食的處所內經營的卡拉OK場所,食物環境壎芵p署長將擔任發牌當局;而民政事務局局長則是所有其他卡拉OK場所的發牌當局,包括附設於酒店或會所的這類場所。
發言人說:「這個一站式方針,即由同一發牌當局負責向設於同類處所的卡拉OK場所簽發牌照,應可簡化發牌程序,使卡拉OK場所經營者更易接受發牌計劃。」
「此項安排也可盡量減少政府機構的規管工作可能重磢滷〞p。」
發言人解釋,現時卡拉OK場所多數分間成小房間,並以又長又窄的走廊貫通,該等間隔使人在火警發生時難以逃生。
為確保卡拉OK場所的消防和公眾安全,條例草案並規定卡拉OK場所牌照的申請者必須符合指定的消防、樓宇和公眾安全,以及壎苀W定。
不過,現有的卡拉OK場所首先可獲批過渡性牌照或許可證,予以十二個月寬限期,讓其有充分時間符合有關規定。如有需要,過渡性牌照或許可證的寬限期最多可延長十二個月。
未領有牌照或許可證經營卡拉OK業務的人士會遭懲罰。
一九九七年一月新一代卡拉OK發生大火,造成十七人死亡。其後,當局成立了一個跨部門工作小組,合力改善卡拉OK場所的管制措施。
工作小組所得的結論是,若要為卡拉OK場所引進所需的消防和公眾安全規定,最有效的方法,便是實施法定的發牌制度。
一九九八年二月至五月,當局就建議的發牌制度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市民普遍支持加強卡拉OK場所安全的目標,不過,部分業內人士則關注財政上的影響,特別是在遵守消防安全結構規格方面。
當局在與業內人士進行磋商後,修訂了多項消防安全結構規格,以期既能盡量減輕他們的財政負擔,又能達到當局改善卡拉OK場所消防安全的目標。
舉例來說,現有卡拉OK場所只要設有基本消防安全措施,便無須把走廊擴闊至一點二米;如已按照發牌當局的規定增設消防安全措施,有死角位的情況可酌情處理。
此外,當局亦已根據業內人士的建議,在計算處所的核准容納人數時,不把走廊的總面積計算在內。
發言人說:「卡拉OK場所主要走廊與房間之間的分隔牆,必須符合耐火最少一小時的最低規定。此規定是必須的,以便在火警發生時有足夠時間予顧客逃離火場,並讓消防人員進入場所進行拯救工作。」
條例草案將於三月十日(星期五)刊登憲報,並於三月十五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完
二○○○年三月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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