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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庫務局局長俞宗怡的答覆:
問題:
關於打擊逃稅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過去五年,估計每年因逃稅而少收的稅款;每年被證實逃稅的個案數目;以及被成功追收的稅款總額;每年當局引用《稅務條例》第60條向逃稅人士追討之前十年內的欠稅次數及款額,以及當局不引用該條文追討部分個案稅款的原因;
(二) 當局有何措施打擊逃稅;有否定期檢討該等措施的成效;及
(三) 當局有否計劃修訂法例,加重對逃稅人士的懲罰;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 在過去五年,稅務局經調查和實地審核而證實根據《稅務條例》短報稅款的個案數目和評定的補繳稅款和罰款的款額,載列如下:
證實短報稅款個案 補繳稅款及罰款 (宗數) (元) ──────── ───────
1994-95 1,323 13億7千萬 1995-96 1,543 17億7千3百萬 1996-97 1,755 20億2千1百萬 1997-98 1,714 21億2千8百萬 1998-99 1,697 21億4千1百萬
《稅務條例》第60條賦予評稅主任權力,如發覺納稅人尚未就某課稅年度被評稅,或覺得納稅人被評定的稅額低於恰當的稅額,可在該課稅年度或該課稅年度完結後的六年內,向納稅人作出評稅或補加評稅。如屬由欺詐或蓄意逃稅引致的短報情況,評稅主任可於該課稅年度或該年度完結後的十年內作出此行動。
稅務局並沒有統計行使這權力的次數、追討稅款的年期和涉及的稅款。該局會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決定會否根據第60條追溯稅款。
(二) 除了《稅務條例》第60條外,稅務局可行使《稅務條例》第61條下的權力,遏止逃稅。根據該條例,若稅務局認為導致納稅人減少應繳稅款的交易是虛假或虛構的,可在作出評稅時,不把該項交易的影響計算在內。
稅務局也可行使《稅務條例》第61A及61B條下的權力,遏止逃稅和法律不容許的避稅。根據條例第61A條文,稅務局在評稅時,考慮過交易的模式和性質後,斷定該等交易實行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有關納稅人獲得稅項利益,稅務局可視該等交易猶如不曾發生。根據第61B條文,稅務局可在評稅時,不容許任何法團將因股份持有方式的變動而引致的虧損,用作抵銷任何利潤;如該等變動的目的,是利用該法團在經營某業務時所蒙受的任何虧損,規避該法團的繳稅法律責任或使應繳稅額減少。
此外,稅務局亦透過稅務調查和實地審核打擊逃稅。在稅務調查方面,稅務局會詳細調查那些涉嫌逃稅的納稅個案,以及向證實有逃稅行為的納稅人徵收罰款及提出檢控。該局亦會廣泛報導每宗成功檢控的個案,以阻嚇有意逃稅的人士。
在實地審核方面,稅務局會進行實地視察及查閱納稅人的會計記錄,以核實法團及非法團企業負責人所申報的利潤及所提交的資料是否正確,從而促使他們遵守稅務規定,尤其是保存足夠的業務記錄和提交正確的報稅表。此外,該局亦會實地審核避稅安排,否定其中不可接受的方案。
我們不時檢討這些措施,以確保它們的成效。
(三) 根據現行的《稅務條例》,任何人蓄意意圖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即屬犯罪;如被裁定,最高的刑罰是罰款50,000元和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以及入獄3年。由於過去數年有關的統計數字沒有顯示逃稅有增加的趨勢,我們相信目前的最高刑罰及上述的打擊逃稅措施,已足夠發揮其阻嚇作用。因此,我們認為現時並沒有需要修改法例,以加重對逃稅人士的罰則。
完
二○○○年三月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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