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二十題:保險索償投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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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張文光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局局長許仕仁的書面答覆:

問題:

  去年11月,一家保險公司不服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就一項保險索償作出的裁決,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獲判勝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投訴局根據甚麼準則決定保險保單投保人作出的投訴是否成立;該等準則有否列明,保單條款的字面解釋和按照常理而作出的判斷如有差異,應以何者為準;投訴局有否因應該項法庭判決而修訂該等準則;若有,詳情為何?

(二) 是否知悉投訴局有否計劃修訂該局的章程或採取其他措施,防止保險公司透過司法覆核推翻該局就保險索償作出而對其不利的裁決;

(三) 投訴局是否一個在政府監督下行使公共職能的機構;及

(四) 當局會否就投訴局的運作及架構進行檢討,以確保保險投保人的權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保險索償投訴局(投訴局)是一間擔保有限公司。該局成立的其中一個目的,是接受對其會員提出的與個人保險合約有關或就個人保險合約而提出的申索的投訴,並透過賠償或其他認為合適的方法,協助投訴人獲得滿意的回應、解決有關投訴或使投訴人撤回投訴。

  政府獲悉在對保單持有人與有關保險公司之間的索償糾紛作出裁決時,投訴局會考慮有關的保險單、保險業的一般良好慣例、適用的法規或司法權力依據,以及由香港保險業聯會或投訴局不時發出的守則或指引。目前,當保險合約的條款的字面解釋與保險業的一般良好慣例有差異時,投訴局會決定應以何者為準。投訴局現正檢討今次的事件,以期修訂其組織章程,清楚訂明在出現上述的差異時,投訴局在作出裁決時應以保險業的一般良好慣例為準。

(二) 就我們所知,投訴局希望在其組織章程內清楚列明,投訴局的裁決即為最終裁決,且對其成員具約束力。投訴局認為這項修訂應可減少其成員將該局就保險索償作出而對其不利的裁決提交法庭進行司法覆核的機會。

(三) 一如上文第(一)部分的答覆所解釋,投訴局是一間由保險業自發成立的公司,以協助投保人解決他們就其個人保險合約向保險公司索償而引致的糾紛。根據法庭對張文光議員提及的案件所作的裁決,法官認為投訴局「已在所有重要時刻執行調解及仲裁的公共職能」。不過,投訴局並不是一個受政府規管的機構。

(四) 保險業自我監管機制的有效運作,對確保投保人的權益至為重要;而投訴局是這自我監管機制內重要的一環。故此,政府非常重視投訴局的運作。我們會密切注意及檢討投訴局在修改其章程及提高透明度後的運作,以確保投保人的權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二○○○年三月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