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十六題:種族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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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陸恭蕙議員的提問及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香港的種族歧視問題,政府當局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少數族裔人士認為種族歧視問題在香港是否普遍存在;若然存在,詳情為何;

(二) 現時有哪些渠道可讓遭受︰

(i) 政府或公共機構;或

(ii) 其他方面

以種族歧視行為對待而感到受屈的人提出申訴,如沒有任何申訴渠道,當局會否研究有何方法幫助該等感到受屈的人;如不擬作出研究,原因為何;

(三) 有否把為所有遭受種族歧視行為對待而感到受屈的人提供申訴渠道採納為一項政府政策;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會否考慮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為香港作出聲明,表明香港政府承認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有權受理及考慮香港居民或組織聲稱他們因香港政府違反該公約所載任何權利而遭受歧視的申述?

答覆:

主席女士:

本人依次答覆陸議員的問題如下:

(一) 我們曾在一九九六/九七年度進行研究,詳細考慮這問題,並在《關於種族歧視的研究》諮詢文件匯報研究結果。該項研究及其後的諮詢均顯示,香港的種族歧視問題並不嚴重。後來在一九九七/九八和一九九八/九九年度進行的跟進諮詢工作中,亦一再確認上述研究結果。上述各項諮詢工作的對象均包括少數族裔人士在內。

(二)(i) 指稱因遭受政府或公共主管當局(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以種族歧視行為對待而感到受屈的人,可提出申訴,方法是向法院提出訴訟,指有關行為可能違犯《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證的平等和不受歧視對待的權利。該條例第6條“人權法案遭違反時的補救”規定:

“法院或審裁處 -

(a) 在就觸犯本條例的事件而採取的法律行動所引起的訴訟中,而該訴訟是屬其司法管轄權範圍內者;及

(b) 在涉及違反或威脅違反人權法案的事件而屬其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其他訴訟中,

可就該項觸犯、違反或威脅違反事件,頒發它有權在該等訴訟中頒發而認為在該情況下屬適當及公正的補救、濟助或命令。”

法院或審裁處頒發的補救或濟助,可包括發給金錢上的補償;而在適當情況下,有關人士或可向法院提出質疑,指所投訴的種族歧視行為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基本法》所保證的保障。

如有人認為代表政府或公共主管當局行事的公務人員的行為已因為種族的理由觸犯、違反或威脅他們根據《人權法案條例》所享有的權利,他們或可援引該條例第6條申索濟助。然而,公眾人士如認為自己受到公職人員不當的對待,我們大力鼓勵他們向有關部門的處理投訴組織提出;申訴專員亦會隨時調查所有針對公務人員不合理行為或濫用權力的投訴。政府極之重視關於屬下人員行為不當的指稱,包括因歧視而產生的不當對待,並會徹查事件。如經調查後證實有關人員確有行為不當,政府會按情況採取適當措施加以糾正,其中可包括紀律處分;

(二)(ii) 雖然本港沒有針對個人或私人組織的種族歧視行為而制訂具體法例,但現行法例已有提供有關保障和補救方法的條文。具體來說:

*香港的一般刑事法律禁止各類暴力行為,當然亦禁止煽動他人作出這類行為。舉例來說,殺人及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這可能基於種族原因),均屬《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9A條所指的罪行。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第5A條,如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拒絕註冊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或拒絕予其豁免註冊,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他可拒絕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註冊或拒絕予其豁免註冊。此外,社團事務主任亦可基於同一理由,根據該條例第8條作出命令,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現行措施已防止電視和電台廣播含有相當可能煽動種族仇恨或污蔑種族的題材。《電視條例》(第52章)和《電訊條例》(第106章)分別禁止電視和聲音廣播持牌人廣播相當可能煽動針對任何群體的仇恨的節目、廣告、公告或其他材料,而該等群體是參照膚色、種族、性別、宗教、國籍或人種或國族本源而予以界定的。持牌人須遵從的《節目標準業務守則》,亦有類似的規定。此外,《電影檢查條例》(第392章)規定,影片如提及某一類公眾人士的膚色、種族、宗教信仰、民族來源、原屬國籍或性別,而以此污蔑或侮辱該類人士,檢查員可拒絕批准該影片上映。

(三)及(四) 我們認為現有渠道已經足夠,因此無需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十四條作出聲明。該條與香港的《人權法案條例》相若,是關乎個人或群體就政府違反訂明的權利而提出申訴。適用於政府與公共主管當局的《人權法案條例》,已充分反映《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包括禁止作出歧視行為,當中包括種族歧視行為。這些規定可在香港特區的法院直接執行,因此任何人如認為其權利已遭違反或有遭違反之虞,他們有即時及有效的權利,向獨立的司法制度提出,要求驗證其申訴。如有關申訴獲得接納,他們可獲適當的補救和補償。有見及此,我們認為無需在香港特區引用第十四條。事實上,該公約的155個締約國當中,只有27個根據第十四條作出聲明(資料來源:聯合國網頁)。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