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應付超速駕駛的措施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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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本星期五於憲報刊登《二○○○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以便對嚴重超速駕駛人士;例如超速逾每小時三十公里,加重刑罰。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表示,超速駕駛仍是本港一大問題,亦是交通意外的主要原因之一。

  他指出,一九九七年在快速公路上超速駕駛的罪行大幅急升百分之六十,而一九九八年更激增達百分之一百零三,有關情況到一九九九年才告穩定下來。

  他說:「為加強法例的阻嚇作用,有需要增加涉及嚴重超速駕駛罪行的定額罰款及駕駛記分分數。」

  當局上次調整定額罰款是在一九九四年,按照現行的兩級懲罰制度,有關罰則與超速駕駛罪行的嚴重性可說是不成正比。

  條例草案建議,輕微超速罪行;例如超速不高於每小時三十公里的定額罰款,將維持不變。若駕駛速度超出每小時三十公里,但不超過每小時四十五公里的定額罰款將由四百五十元增至六百元;若駕駛速度超出每小時四十五公里,則由四百五十元增至一千元。

  同樣地,條例草案亦建議調整嚴重超速駕駛人士的記分分數;分別是由記五分調整至六分以及由記八分調整至十分。對於超速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的情況,若違例人士是在傳票提出檢控和裁定有罪下,將被強制取消駕駛資格,為期六個月。

  發言人說:「這些罰則將可表明這類嚴重超速駕駛的行為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極大的潛在危險,而取消駕駛資格,可視為其中一項最有效罰則去遏止這類危險駕駛行為。」

  條例草案將於二○○○年三月一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