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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運輸局局長吳榮奎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的演辭:
主席女士,我謹動議二讀《200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作出修訂,以改善現行針對魯莽駕駛的條文。
在過去多宗涉及人命傷亡的嚴重交通意外中,控方都不能以「魯莽駕駛」或「魯莽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較嚴重的罪行將肇事司機入罪,而他們都只是被裁定犯了較輕微的「不小心駕駛」罪行。市民一般認為《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顯然有不足之處,以致交通事故所造成後果的嚴重性與判刑的輕重程度出現明顯差距。
在現行法例下,由於要證明駕駛者「魯莽駕駛」就必須證明他有很強烈的犯罪意圖,很多案件中的駕駛者因而只是被控以較輕微的「不小心駕駛」罪行,定罪後被判處的刑罰也較輕。
為改善現行針對「魯莽駕駛」的條文,我們建議以「危險駕駛」取代「魯莽駕駛」以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取代「魯莽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日後,當局可把檢控的重點由駕駛者的精神狀況,轉移至駕駛者實際上的駕駛行為。法庭會以「一般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的駕駛標準,來衡量被控人士的駕駛行為,從而提高了證明有關控罪的客觀程度。
另外,建議中亦包括把「不小心駕駛」以及某些現有的行車違例事項一同列為可用以代替「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危險駕駛」的轉控罪行,使法院可酌情轉控以其他適當的罪行,把違例者定罪。
取消駕駛者的駕駛資格,是阻遏不良駕駛行為的其中一項有效措施。現建議另訂條文,清楚說明首次和再次被裁定犯了「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或「危險駕駛」罪行的人士,會暫時被取消其駕駛資格。
罰款方面,現建議按照刑事訴訟條例,把罰款額由原來的四千元至二萬五千元調整至五千元至五萬元不等。
主席女士,我謹向各位議員推薦《2000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多謝主席。
完
二○○○年二月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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