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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審計署運作獨立和具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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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家祥議員的提問和庫務局局長俞宗怡的答覆:

問題:

  鑒於審計署署長在履行職責時須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就審計署署長應如何向行政長官負責制訂運作機制;若有,該機制的實施日期及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以來,行政長官與審計署署長會談的次數及內容為何;及

(三) 如何可確保審計署署長工作的獨立性?

答覆:

主席:

  解答問題之前,我想向立法會清楚表明特區政府是非常重視審計署的獨立運作。我們完全認同為了審計署能夠依法完成其任務,必須保持它能獨立工作。

  問題的第一部份問及審計署署長向行政長官負責的機制。根據《基本法》第58條,審計署獨立運作,並對行政長官負責。《核數條例》訂下具體條款,確保審計署的獨立運作。《核數條例》第9條當中規定,審計署署長在根據該條例執行其職責和行使其權力時,不受任何其他人或主管局指示或控制。《核數條例》亦有界定審計署署長須向行政長官負責的特定情況。這特定情況就是當行政長官根據條例第15條為公眾利益以書面授權審計署署長審計、審核或查究某人、某法定團體或其他團體的帳目時,則審計署署長須根據條例第16條向行政長官呈交其妥為核對的帳目表及適當的報告。

  《基本法》執行已兩年多,而《核數條例》沿用已久,實際運作一向良好。多年來,審計署的運作獨立、具高度透明度,審計署一直以專業態度執行其職務。我們認為現階段無需就審計署署長應如何向行政長官負責另外制訂運作機制。

  至於問題的第二部份,問及行政長官與審計署署長會談的次數及內容。我希望各位議員明白,行政長官跟各主要官員(包括審計署署長)及部門首長會面,瞭解有關他們職務範圍以內的事宜,是正常及有需要的。我們並沒有就這些會面次數作出統計。

  有關問題的第三部份,問及如何可確保審計署署長工作的獨立性。我已在解答問題第一部份時詳細說明。我們認為《基本法》和《核數條例》,足夠確保審計署署長工作的獨立性。審計署工作報告之透明度、獨立性和專業性,皆有目共睹。

二○○○年二月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