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僱主沒有為僱員投購保險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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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僱主必須為僱員投購保險,否則會觸犯《僱員補償條例》而被重罰。

  勞工處發言人今日(星期三)就最近兩宗法庭個案後作出上述警告。涉案的僱主分別從事書籍零售及美容屋,因沒有為僱員投購保險而在北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元及七千元。

  發言人說,勞工處在巡查時發現從事書籍零售的僱主沒有為六名僱員投購保險,而美容屋的僱主則沒有為兩名僱員投保。

  發言人說:「依據《僱員補償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僱主須為僱員購買保險,以履行其法律責任,支付補償予因工受傷的僱員。」

  「勞工處十分關注僱主是否嚴格遵守這條款。我們的勞工督察會經常巡查各機構,查看有否違例情況。」

  他補充:「沒有為僱員投購保險的最高刑罰是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一年。」

二○○○年二月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