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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將會提交立法會以便改善現行有關魯莽駕駛的法例。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表示,建議修訂旨在處理公眾人士關注現行有關法例在處理魯莽駕駛的不足之處。過去發生多宗嚴重的交通意外,造成人命傷亡,而被告只是被裁定犯了較輕微的不小心駕駛罪行,而不是魯莽駕駛,被告亦只是被判罰款數千元。市民一般認為判處的刑罰過輕,有欠公平,刑罰也與駕駛行為造成的後果並不相稱。
「要證明司機曾“魯莽駕駛”,控方須取得有關司機個人精神狀況的證據,但實際上這並不容易做到。為免出現這情況,現建議以“危險駕駛引致死亡”取代“魯莽駕駛引致死亡”及“危險駕駛”取代“魯莽駕駛”。」
「以“一般合格而謹慎的司機”的駕駛標準,來衡量司機的駕駛行為,從而提高司機曾否“危險駕駛”的證明的客觀程度,日後就可以將重點由司機的精神狀況,轉移至司機實際上的駕駛行為。」
「當局亦建議在“不小心駕駛”之外,加入某些現有涉及嚴重意外的駕駛罪行作為可以代替“危險駕駛引到死亡”和“危險駕駛”的轉控罪行,使法院可酌情轉控以其他適當的罪行,把違例者定罪。」
他補充說:「為加強阻嚇作用,亦建議將罰款額由$4,000元至$25,000元調整為$5,000元至$50,000元。而被裁定犯了“危險駕駛”及“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罪行人士的駕駛資格將被取消。」
條例草案會於二月十六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完
二○○○年二月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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