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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查詢居留權證明書(居權證)的申請時,入境事務處發言人今日(星期一)重申該些申請絕對沒有任何捷徑。 發言人稱:「任何人士如以任何款項、利益、好處或報酬為代價而代表另一人申請居權證,或顯示自己為願意以任何款項、利益、好處或報酬為代價而代表另一人申請居權證,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他重申說,申請居權證的程序已於九九年七月十六日刊登憲報。聲稱擁有居留權的內地人士應向其所住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遞交申請。申請將轉來香港入境事務處審批。 在港的親人不應透過任何私人機構或商業組織提出申請,以免被人從中圖利,他說。 發言人補充說:「入境處會對任何有可疑的個案作出調查。一般查詢可致電2824 6111或傳真至2877 7711。」 完 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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