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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法庭下令清盤個案數字為三千八百六十六宗,其中三千零七十一宗為新登記破產案,其餘七百九十五宗為新登記強制公司清盤個案。一九九八年的同期數字分別為一千六百一十六宗、八百九十三宗和七百二十三宗。
署理破產管理署署長區敬樂今日(星期一)在公布一九九九年全年數字時表示,破產個案數字大增,主要因為債務人自願入稟申請破產而使數目急劇增加。破產個案包括個人破產和貿易合夥公司破產兩種。
一九九九年由負債人入稟申請的破產令共有二千三百零六宗,餘下的七百六十五宗由債權人入稟申請。一九九八年的有關數字分別只有三百零五宗和五百八十八宗。
區敬樂說:「導致破產的主要原因,是失業、過度使用信貸、超支問題、投資失利及未能償還個人擔保問題。」
至於新強制公司清盤數字方面,區敬樂表示,除較一九九八年的數字上升百分之十外(即七十二宗個案),七百九十五宗個案只佔去年公司總數(四十九萬零八百八十八間)的百分之零點一六左右,或佔去年新註冊公司數目(三萬五千五百六十間)的百分二點二。
他指出,經營失敗的主要原因是業務下降、資金流動問題、投資失利以及董事/股東出現糾紛。
由一九九八年四月起生效的「個人自願安排」程序,可讓債務人向其債權人提出還款的正式建議。法庭至今共發出十四張臨時命令,為債務人提供強制執行個人債項的法定延期償付權。
他說:「不過,由於個案中大部份債權人均拒絕接受債務人提出的還款建議,所以至今只有七宗自願安排程序獲得批准,而另外七個建議最終遭債權人否決。」
區敬樂建議銀行和信用咭公司,採用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均有利的「個人自願安排」。這是因為債權人從破產個案中收回的欠款,通常較自願安排的為少。
被下令強制公司清盤和破產的行業,主要包括飲食業、製衣及針織製造業、進出口商和土地/物業發展及投資。
破產的呈請由以下人士入稟:債務人(佔百分之七十)、銀行及財務機構(百分之十四)、商業上的債權人(百分之八)、法律援助署署長(百分之四)、業主(百分之一)和其他(百分之三)。
強制公司清盤的呈請由以下人士入稟:法律援助署署長(佔百分之四十)、商業上的債權人(百分之二十八)、銀行及財務機構(百分之十五)、公司股東(百分之四)、業主(百分之四)、公司本身(百分之一)和其他(百分之八)。
在檢控無力償債人士方面,該署去年發出共二百三十張傳票予破產人士和強制清盤公司董事。有關人士因未能向破產管理署署長遞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未有妥善備存帳簿和記錄及因其他不當行為。一九九八年則發出一百二十五張這類傳票。
一九九九年共有一百九十七名破產人士和董事被判觸犯無力償債罪行罪名成立,被法庭判罰款共十六萬一千九百五十元;而一九九八年則有九十一人,被判罰款共十三萬一千四百二十四元。
一九九九年因未能備存妥善帳簿,和未能及時提交清盤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而遭法院發出取消公司董事資格令者共二十九宗。有關董事被禁止擔任董事職位由一年至四年不等。
一九九九年破產管理署署長在一百八十三宗破產/清盤案中,共發還償款五千二百零九萬元(不包括香港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個案),而一九九八年則有二百零八宗,共涉款項六千二百四十七萬元。
圖表:一九九九年破產/清盤個案全年數字 ───────────────────
一九九九年 (一九九八年) ───── ─────── 破產及強制清盤: 破產令(註1) 3,071 (893) 公司清盤令 795 (723) ────── ────── 共: 3,866 (1,616) 破產/清盤檢控: 發出傳票 230 (125) 破產人士和被定罪董事 197 (91) 法院制定罰款 161,950元 (131,424元) 取消公司董事資格: 取消資格令 29 (34) 發還債款: 獲發還債款個案 183 (208) 發還款額(百萬元) 52.09 (62.47)──────────
註1:
一九九九年 (一九九八年) ───── ─────── 破產令: 由債務人呈請 2,306 (305) 由債權人呈請 765 (588) ───── ───── 共: 3,071 (893) 完 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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