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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新華通訊社更改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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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署理政制事務局局長麥清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更改機構名稱一事,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更改名稱後的機構的職能有否改變;

(二)更改名稱後的機構是否仍會被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認可為中央人民政府轄下機構或給予該地位;

(三)該機構曾否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的精神,就更改名稱一事徵求特區政府的同意,該條文有規定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特區設立機構,需徵得特區政府同意;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行政機關將會採取甚麼措施確保更改名稱後的機構只會從事聯絡工作,以免令公眾覺得該機構擁有較特區政府更高的權力或實為香港另一權力中心?

書面答覆

主席女士:

就議員的提問,謹答覆如下:

(一)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下簡稱「聯絡辦」)與前新華社香港分社在職責上基本並無改變。

(二)聯絡辦在香港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履行職責,是中央人民政府三個駐香港特區機構的其中之一。

(三)聯絡辦前稱「新華社香港分社」,是本來已在香港存在的機構,並不是新成立的機構。儘管如此,中央人民政府曾就決定聯絡辦名稱一事徵詢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而特區政府對此事並無不同意見。

(四)聯絡辦按中央的授權在香港履行的職責已清楚列明,不涉及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作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區機構,聯絡辦及其人員將會嚴格遵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區的本地法律。在香港特區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是既定的方針政策,不會改變。

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