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政府採積極行動追討欠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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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總署正積極採取更多重收及轉歸物業行動,對付欠交地租的物業業權人。

  過去五年,每年平均約有五萬個未繳納地租的帳戶,涉及金額逾二千五百萬元。

  地政總署近年完成七個轉歸物業個案,以收阻嚇之效。有關個案涉及的地租欠款由少於一千元至接近五千元不等。

  主管該署轄下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的副署長寶禮今日(星期一)表示,鑑於拖欠帳戶數目及欠交較大金額的個案均有上升趨勢,當局必須更嚴厲執法。

  寶禮解釋說,現有業主若未能全數繳付地租,不論金額多少均屬違反土地契約規定。有關地租不論是否在現業權人購入物業前積欠,現業權人都須清繳。

  他說:「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當上述情況出現時,當局有權重收物業,或轉歸樓宇或單位不可分割的份數。」

  每份土地契約均載有規條,列明業權人有責任繳納地租,這亦是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中隱含的一項規條。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只負責徵收按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三而釐定的「新」地租,並在每季發出徵收新地租通知書,與每季差餉一併徵收。

  庫務署署長則負責徵收所有市區物業的地租,包括並非按物業應課差餉值百分之三而釐定的租項。該署會將欠繳地租的帳戶資料送交地政總署轄下的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採取法律行動追討欠款。

  寶禮表示,重收或轉歸物業是追討欠繳地租的最終手段,地政總署事前會向現有業權人發信,要求繳付地租。

  他說:「採取重收或轉歸物業行動的結果是使政府成為有關物業的業權人;若該物業屬共有業權其中一個樓宇或單位,它便轉歸財政司法團管理。」

  除非行政長官或法庭批准取消有關重收或轉歸行動,有關業權人將喪失其物業的一切權益及權利。

  寶禮警告說:「在獲准取消重收或轉歸行動前,業權人除須清繳地租及支付其法律費用外,還須繳付所需的行政費及政府徵收的罰款。」

  他說,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以來,四份新「轉歸公告」已在土地註冊處登記,而地政總署正在處理更多轉歸個案,其中涉及業權人在最後通知書發出後仍未繳清地租。

  他提醒物業業權人有責任繳付所有到期繳交的地租,包括他們購置有關物業前已積欠的地租,以及仍未繳交的地租。購置物業人士的律師通常會在完成交易前確定賣方已繳清所有地租。否則,該名置業人士或隨後的業權人須負責全部欠交的數額。

  地政總署已印製一份名為「繳納地稅事宜」的小冊,詳細解釋業權人的責任及繳付地租的程序。該小冊現於各區地政處及各區民政事務處派發。

二○○○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