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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高香港保險業規管制度的透明度及效益而制訂的條例草案,將於本周五(一月十四日)在政府憲報刊登。
《2000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建議授權保險業監督,披露個別保險人及勞合社的財務及統計資料,並授權保險業監督可接受與法例訂明的標準相若的精算標準,供長期業務保險人的委任精算師遵守。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表示,該條例草案將提高個別保險人運作上的透明度,並使投保人士、保險人及其他相關人士在與該等保險人交易時,能獲得足夠資料作出決定。
發言人說:「目前,保密條文規定,除非保險業監督事前得到保險人或勞合社的同意,否則他不得向公眾披露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獲得他們的任何資料。澳洲、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鄰近國家的公眾人士則可隨時查閱個別保險人的統計資料。」
「條例草案建議的修訂可令香港保險市場的透明度與這些鄰近國家的水平相若。事實證明,較高的透明度對維持保險市場制度的穩定性非常重要。」
條例草案亦建議授權保險業監督接納其認為與規例所訂明的精算標準相若的其他標準,供長期業務保險人的委任精算師遵守。
發言人表示:「現行條例只授權保險業監督藉規例訂明獲委任的精算師須遵從的標準,而保險業監督擬訂明由香港精算學會發出的『專業準則一』,但條例卻沒有授權保險業監督靈活接受與規例所訂的標準相若的其他標準。在不少情況下,保險人的委任精算師須遵從其所屬司法管轄區的專業標準,而有關標準並非規例所訂的標準。為顧及此情況,我們擬修改現行條例,以授權保險業監督接受與規例所訂相若的其他精算標準。」
條例草案的建議已獲保險業的支持。條例草案會在二○○○年一月底前提交立法會。
完
二○○○年一月十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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