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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提醒僱主,冬至(十二月二十二日)或聖誕節(十二月二十五日)屬法定假日,僱主必須安排僱員在其中一日放假。
勞工處發言人說,根據僱傭條例,凡按連續性僱傭合約受僱的僱員,在任何法定假日之前,如已連續為僱主工作三個月或以上,均可享有法定假日工資。
僱員如為同一僱主工作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十八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如法定假日適逢是僱員的休息日,僱主須在該日的翌日給予僱員假日。
發言人說,法定假日工資應相等於僱員在一個完整工作日的收入,並包括底薪及以現金支付的津貼。
若僱員的收入不固定,則假日工資應為假日前完整工資期內所得的平均每日工資,而完整工資期須不少於二十八日及不多於三十一日。
若僱員需於法定假日工作,則僱主必須在事前四十八小時通知僱員,並在原定假日之前或之後六十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
未能遵守法定假日條款的僱主,可被判最高罰款五萬元。
查詢法定假日事宜,可致電勞工處熱線電話二七一七 一七七一。
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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