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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譚耀宗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的書面答覆:
問題:
鑒於近期有多宗懷疑因執業律師違反專業操守而引致市民蒙受金錢損失的個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3年,
(i) 執業律師因涉及欺詐行為而被起訴的個案總數為何,當中被法庭定罪的個案數目為何;
(ii) 市民因執業律師的疏忽或欺詐行為而蒙受金錢損失,並循民事程序提出索償的個案總數為何;當中原訴人勝訴的個案數目為何,以及所獲得的平均賠償金額為何;及
(iii) 香港律師會的律師紀律審裁組就執業律師的專業操守事宜進行研訊及調查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按該審裁組對證實違反專業操守的律師施加紀律處分(包括從律師登記冊上除名、暫時吊銷執業資格、准許繼續執業但須受條件規限、罰款及譴責)分類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及
(二) 在尊重專業自我規管的原則下,當局有何措施加強對律師客戶的保障?
回覆:
主席女士:
由於譚議員提出的問題關乎執業律師的專業操守,政府諮詢了本港的律師規管機構 —— 香港律師會。政府本身沒有備存有關本港律師違反專業操守的統計數字。
(一) (i) 律師會關注到近期律師被刑事檢控的趨勢,並認為這個趨勢很可能與經濟不景氣和目前律師行業競爭劇烈有關。不過,這並不代表該會在執行其規管職能時有所鬆懈。
根據律師會的統計數字,在過去三年內並沒有任何律師被裁定觸犯與欺詐有關的罪行,或因被裁定欺詐罪名成立而從律師登記冊除名。不過,據該會所知,最近有一名律師被控觸犯與欺詐有關的罪行。如有律師被裁定欺詐罪名成立,該會會自行進行調查,結果可能導致要開展紀律處分程序。
(ii) 根據律師會提供的資料,在過去三年內,專業彌償基金接獲153宗有關律師客戶可能循民事訴訟程序提出索償的通知。這些索償會通過磋商或法律訴訟解決,可能需時甚久。在過去三年內,曾通知專業彌償基金的索償個案中,只有一宗已獲法庭裁決,彌償金額預計超過50萬港元。
(iii) 在提供有關數字前,我們有需要先解釋一下律師會的紀律程序。律師會接獲投訴後,本身會先進行調查,如果決定要開展紀律處分程序,便會把投訴轉交律師紀律審裁組處理。根據律師會的年報,在一九九六、九七和九八年轉交審裁組的個案分別有27、27和22宗。至於今年,到目前為止已有35宗個案轉交審裁組。在已由審裁組裁定的個案中,大部分律師是受到譴責或被判罰款。
(二) 在加強對律師客戶的保障方面,政府鼓勵律師會採取積極措施,該會亦已這樣做。自一九九四年以來,該會多次提出制定和修訂主體法例、附屬法例和專業執業指引,目的為加強對律師專業的規管和對客戶的保障。
律師會又行使了多項有效的規管權力,包括︰
1) 法定介入權(《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26A條)
根據第159章第26A條,律師會理事會可採取多項介入行動,包括向法庭申請把沒有備存適當帳目的律師所持有的款項凍結。一九九六和九七年,律師會理事會並沒有介入任何律師行,但一九九八年則有六次,一九九九年至今已有三次。
2)拒絕發出執業證書的權力(《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6(5)條)
在一九九九年,律師會拒絕批准四宗發出執業證書的申請。一九九六、九七和九八年則沒有需要行使這項法定權力。
3)法定暫時吊銷資格的權力(《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8A條)
今年較早時候,律師會理事會首次暫時吊銷一名律師的執業資格,並把這宗個案轉交律師紀律審裁組。律師會理事會獲授權,在考慮例如投訴的性質和被投訴的次數等因素後,如認為有關律師不適宜執業,可暫時吊銷其執業資格。目前另有一宗個案在調查中。
4) 法定調查權(《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第8AA條)
自一九九四年七月第8AA條制定以來,律師會調查了134家律師行共246次。調查旨在協助理事會審查律師大體上有否遵從規例和指引,以及決定應否調查其操守。
律師會理事會是律師專業的規管機構。在一九九八年,律師會秘書處審查及紀律部的開支,佔了律師會總開支的54.3%,其中42.5%用於投訴部。這反映出律師會在不花費分毫公帑的情況下,致力規管會員的專業操守。為進一步加強規管職能,律師會成立了工作小組,研究多項課題,包括合伙限制和設立誠信基金或保險計劃的可行性。有關推行會計師監察計劃,由會計師到律師行查核帳目的建議,也在研究中。
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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