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遣散費特惠款項按削減工資前水平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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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九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於今日(星期五)刊登憲報並同時生效,進一步加強對遭削減工資的僱員在僱主無力償還債項時的保障。

  根據修訂條例,如果在僱員遭減薪前,僱主曾以書面或口頭承諾按僱員減薪前的工資水平或介乎減薪前和減薪後兩者之間的某個工資水平來計算遣散費,則「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發放的遣散費特惠款項,便應按有關的工資水平計算。

  如要獲得這項安排,減薪必須是在終止僱傭合約前的十二個月內實施。

  此外,假如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前的十二個月內多於一次遭削減工資,則「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將按僱主承諾的最高工資水平來計算遣散費特惠款項。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保障遭無力償還債項的僱主拖欠工資、代通知金及遣散費的僱員。

  由該基金支付的遣散費特惠款項的原先計算方法是按照僱員在終止服務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或由僱員選擇按其終止服務前十二個月內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換言之,若僱員在終止服務前遭削減工資,則其以前所領取的較高工資將不獲全數計算在內。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