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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卓人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答覆:
問題:
據悉,本年六月,一名持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前往泰國的香港永久居民在當地被捕,並懷疑在未經引渡程序的情況下被送往中國內地,現被拘留於廣州柯木塱看守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向泰國有關當局瞭解,該名港人是按當地甚麼法律依據和程序被捕及送往內地;及
(二)有何措施確保港人在外地的人身自由受到有關法律的適當保障?
答覆:
主席:
我首先回答李議員的問題第一部份。
在今年六月底有報章報導一名香港永久居民胡文在泰國被捕及送往中國內地。特區政府對事件非常關注,隨即接觸駐港泰國領事及內地公安部門了解情況。其後駐港泰國領事應我們的要求向泰國當局作出查詢。保安局經多次與駐港泰國領事聯繫,在上週接獲泰國當局對胡文被補及被送返內地的詳細解釋。
泰國方面證實他們是應中國提出的請求,向中國提供協助,緝捕胡文到內地受審。在調查期間,胡文向泰方承認他是中國籍及在中國內地出生,並表示自願到中國內地去接受審訊。泰國當局根據泰國的出入境條例及規則採取行動。泰國的入境法B.E.2522(1979)第12(7)條不准任何正在被外國政府緝捕的非泰籍人士進入泰國境內。泰國入境當局得悉中國執法機關已發出逮捕令緝捕胡文,便根據泰國的入境法第36、54及55條撤銷批准胡文在泰國逗留及把他遞解出境。泰國入境法第55條規定,對根據入境法被遞解出境的非泰籍人士,有關當局會以其認為合適的運送方法和途徑進行遞解。
泰國方面更強調是次把胡文遞解出境及遣送到中國內地,並不是報導所謂的「脅持」,而是中國和泰國當局為遏止罪行的合作,亦是把當事人送回他所屬國籍的國家。泰國方面所採取的行動是根據有關法規適當地作出,並得當事人同意。泰國方面的解釋與十一月十九日廣東省公安廳發表的聲明吻合。該聲明指胡文是透過國際刑警協助在泰國被捕,他表示願意接受內地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內地當局亦同時強調廣東警方在處理此案時完全是依法辦案。
至於李議員問題的第二部份,特區政府非常重視港人在外地須受法律保障。我們亦希望提醒市民在外地須遵守當地的法律。倘香港居民在外地遇到困難,包括人身自由受到不合法威脅時,可根據一貫領事保護安排,向當地的中國使領館求助。非中國籍的香港居民亦可向其所屬國家的使領館求助。
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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