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第十三題:會展中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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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呂明華議員的提問和署理工商局局長蔡瑩璧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貿易發展局(貿發局)於1984年與一個私人發展商簽署合約,由該發展商負責興建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會展中心)及其配套設施,包括兩間酒店及一幢33層高的商場與辦公室大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

(i) 貿發局為何把會展中心的管理權交給發展商的附屬管理公司,並在管理合約內訂明該公司的管理權長達40年;

(ii) 管理公司向貿發局繳付的年費的計算方式為何;以及過去5年,管理公司每年向貿發局繳付的年費金額為何;及

(iii) 貿發局是否有權提早終止管理合約;以及該局會否考慮提早終止管理合約;若不會考慮,原因為何;及

(二) 有否評估租用會展中心場地作會議及展覽用途的一般費用,平均較在新加坡、台北、曼谷及墨爾本租用相若會議展覽場地的費用為高(其中最高接近4倍)的原因為何,以及租用費較高是否與管理工作交由私人管理公司負責有關?

答覆:

主席:

(一) (i) 貿發局於1984年就會展中心發展計劃招標,中標者的計劃書包括經營及管理會展中心,以及每年向貿發局支付費用。其後貿發局與中標者的全資附屬公司簽訂經營及管理合約,訂明合約年期為40年(由1988年11月計算),但管理公司必須達到合約內訂明的服務指標,否則貿發局在給予通知後,可以中止合約。

貿發局招標時,市場對寫字樓、酒店及展覽場地的長遠需求十分不明朗,而且當時香港的展覽及會議行業仍未興旺,發展會展中心會涉及頗大商業風險。另一方面,貿發局除了要求中標者承擔龐大建造費用外,還要求後者達到下列條件:

* 建築工程及所用物料需要符合最高國際標準;

* 添置會展中心的各項設備;

* 聘請具備合適資格及管理專長的公司負責管理及經營會展中心。

有鑑於上述背景及嚴格的條件,貿發局認為中標者就經營及管理會展中心要求一份較長期的合約,是可以接受的。

根據貿發局與管理公司在會展中心擴建部分完成後所簽訂的新經營及管理合約,擴建部分的合約年期為20年(由1997年6月計算)。

(ii) 管理公司每年須以會展中心整體運作的毛利收入,按照以下的百分率向貿發局支付費用:

1/7/97 - 30/6/2000 6.211%

1/7/00 - 30/6/01 6.817%

1/7/01 - 30/6/02 7.423%

1/7/02 - 30/6/03 8.028%

1/7/03 以後每年 8.634%

過去五年管理公司向貿發局繳付的費用如下 :

1/7/94 - 30/6/95 20,889,374港元

1/7/95 - 30/6/96 21,568,295港元

1/7/96 - 30/6/97 24,815,756港元

擴建部分完成後

1/7/97 - 30/6/98 42,628,543港元

1/7/98 - 30/6/99 40,282,387港元

(iii) 根據貿發局與管理公司於1997年簽訂的新合約,若管理公司在經營及管理方面表現未能符合嚴格的要求,貿發局有權在給予90天通知後中止合約。

貿發局認為管理公司於1988年底開始經營及管理會展中心,以及在1997年中開始經營及管理擴建部分以來,一直表現良好,該局因此不會考慮提早終止管理合約。

(二) 會展中心的場地租金一般而言較新加坡、台北、曼谷及墨爾本等地為高,但這和很多因素有關,包括當地的生活水平、市場供求情況、有關設施的所在地點、交通配套、所提供的服務、使用者的流量,以及是否有政府資助。

以會展中心而言,政府或貿發局並沒有資助其日常運作開支;管理公司須自負盈虧,並須向貿發局繳付年費。這項安排令管理公司需要對市場情況保持靈敏度,把會展中心的租金訂於一個具競爭力的水平。事實上,今年初,鑑於經濟不佳,為提高會展中心的使用率,管理公司宣布於2000年凍結會展中心的收費,以及根據情況提供不同的租金折扣優惠。

此外,根據貿發局提供的資料顯示,會展中心的會議設施租金,較諸香港絕大部分一流酒店宴會廳的收費為低。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