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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陳智思議員的提問和庫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過去四個財政年度,每年按照15%標準稅率繳納薪俸稅的人數;及
(二) 在一九九八至一九九九財政年度,繳納薪俸稅並獲批免稅項目或扣除項目的人數,請按免稅及扣除項目分項列出?
答覆:
主席:
(一) 在過去四個財政年度,每年按照15%標準稅率繳納薪俸稅的人數如下:
財政年度 評稅年度 納稅人數 佔總納稅人數百分比 ──── ──── ──── ───────── 1995-96 1994-95 71,570 5.25% 1996-97 1995-96 77,129 5.53% 1997-98 1996-97 78,002 5.77% 1998-99 1997-98 66,565 5.01%
由於稅務局仍未收回一九九八至九九評稅年度的所有評稅表格,因此我們仍未知道該年度按標準稅率納稅的人數。
(二) 在一九九七至九八評稅年度,約有130萬人繳納薪俸稅。我們沒有備存獲准某類免稅額的納稅人人數的統計,但有每類免稅額獲准申請宗數的記錄。在一九九七至九八評稅年度,獲准免稅額或扣除項目的申請個案數目,分項臚列如下:
子女免稅額 ───── 為以下數目子女申請免稅額的納稅人人數 * 一名子女 155,496 (52.4%) * 兩名子女 119,860 (40.4%) * 三名或以上子女 21,320 (7.2%) 總數: 296,676 (100%)
供養父母免稅額(包括額外免稅額)(註1) ─────────────────── 在這類免稅額申請中的父母人數 * 不與納稅人同住 126,563 (29.9%) * 與納稅人同住 297,175 (70.1%) 總數: 423,738 (100%)
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包括額外免稅額)(註2) ───────────────────────── 在這類免稅額申請中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人數 * 不與納稅人同住 9,168 (39.3%) * 與納稅人同住 14,175 (60.7%) 總數: 23,343 (100%)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 在這類免稅額申請中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兄弟/姊妹人數 * 配偶 245 (1.9%) * 子女 1,740 (13.4%) * 父母 7,789 (60.2%) * 祖父母/外祖父母 642 (5.0%) * 兄弟/姊妹 2,517 (19.5%) 總數: 12,933 (100%)
單親免稅額 ───── 獲准申請數目: 7,949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 獲准申請數目: 34,712
培訓開支扣除額 ─────── 獲准申請數目: 137,404
在一九九八至九九評稅年度,我們新增設了兩項扣除額,分別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宿照顧開支及居所貸款利息扣除額。而有關這兩項扣除額在一九九八至九九評稅年度的獲准申請宗數,則要到二零零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後才掌握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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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額外免稅額是指由於申請人與受供養父母同住而獲得額外的$30,000元免稅額。這是給予申請人基本免稅額$30,000元以外的免稅額。
註2:額外免稅額是指由於申請人與受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而獲得額外的$30,000元免稅額。這是給予申請人基本免稅額$30,000元以外的免稅額。
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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