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工程師因逃稅被罰款

*********

  一名工程師今日(星期一)被沙田裁判法院裁判官唐汝駿裁定逃稅罪名成立,判處罰款20,000元,另加一筆為逃繳稅款總額一倍的罰款60,450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逃稅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3年,並就每項控罪判罰款50,000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

  被告劉志明,32歲,被控無合理辯解而逃稅,包括在1994/95、1995/96、1997/98及1998/99課稅年度報稅表內,2項申報不正確薪金入息資料、4項虛假申索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以及2項漏報出租物業所得租金入息,觸犯《稅務條例》第80(2)(c)、80(2)(b)及80(2)(a)條。被告承認全部8項控罪。

  法院獲悉,被告在1994/95及1995/96課稅年度分別受僱於九廣鐵路公司及香港地下鐵路公司。他沒有向稅務局申報在1994年4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期間從僱主收取的應課稅現金房屋津貼,反而把該筆金額申報為僱主就提供宿舍而發還給他的租金,使他能夠被課徵較少款額的薪俸稅。事實上,被告指稱的宿舍是由他父母擁有及居住的,被告既沒有承租該宿舍,也沒有繳付租金。被告為了掩飾,偽造兩份租約及19張租金收據,提交給僱主作為證明,以獲付還租金。這種做法使他僱主在提交給稅務局的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內所填報的發還租金資料,與他在1994/95及1995/96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所填報的資料一致。

  法院亦獲悉,被告在1994/95、1995/96、1997/98及1998/99課稅年度就他母親虛假申索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並在1997/98及1998/99課稅年度就他父親虛假申索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被告在報稅表中假稱他在有關年度連續全年和父母同住,而事實上他並沒有,但連續全年和父母同住是享有該免稅額的準則。法院再獲悉,被告在1997/98及1998/99課稅年度漏報出租馬鞍山物業所得的租金入息。

  被告在1994/95、1995/96、1997/98及1998/99該4個課稅年度,少報薪金入息182,119元,多申索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85,000元,並漏報租金入息202,500元,因此而少徵收的稅款合共60,450元。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