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及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的答覆:
問題:
就索取個人資料及非法使用他人資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1年,當局有否接獲投訴,指有不法之徒藉招聘職員為名取得求職者的個人資料,然後使用該等資料申請信用卡。若有,個案數目為何;現行法例有否禁止準僱主向求職者索取某類個人資料;若否,當局會否考慮制訂法例及措施,以防止該種行為;及
(二) 過去3年,當局處理過多少宗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資料在互聯網上或透過電話購物的案件;犯案者透過何種途徑取得該等資料;及當局有否與有關的信用卡發行機構商討採取措施確保以信用卡購物的單據上的個人資料不被盜用?
答覆:
主席女士:
第(一)項
有關問題第(一)項,當局沒有就歹徒藉招聘為名來套取求職人士的個人資料以申請信用卡的投訴,另外備存統計數字。這種行為被列為“欺騙罪”。當局的記錄對於騙徒藉招聘為名來套取個人資料的案件和其他欺騙案件,是沒有加以區分的。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訂,所有資料使用者(包括僱主在內)不得收集過多的個人資料,也不得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便把有關的個人資料用於與原來收集該等資料的目的有別的用途。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已發表了一份《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草擬本》,諮詢公眾意見。該守則訂明,僱主只准向求職者收集與所指定的工作、責任和工作的職責範圍有關的個人資料。若守則草擬本在諮詢公眾後獲通過實施,僱主還須告知求職者有關該等資料將會使用於甚麼目的,以及該等資料可能移轉予甚麼類別的人。
第(二)項
至於問題第(二)項,警方過去三年來共處理了17宗有關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資料,或在卡主不知道的情況下,以信用卡透過互聯網購物的個案。至於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資料以透過電話購物的個案,警方列為欺騙案而沒有就這些案件另外備存任何數據。
從警方的實際經驗得知,不法之徒多數會以偷取私人信件和扒竊的方式,獲得有關的信用卡資料,而被偷竊財物的人士往往會失去身分證。此外,警方和廉政公署也發現多宗欺詐案,涉及酒店、食肆和其他零售商舖的僱員貪污舞弊,偷取客戶信用卡戶口資料。案中罪犯使用“信用卡略讀器”,竊取信用卡磁帶上的資料,然後貯存於略讀器的記憶內,再把已貯存的資料轉移至偽造的信用卡上。
就預防和打擊以信用卡進行欺詐的罪行方面,警方有定期與信用卡公司進行商議,並於一九九八年年底,經採納信用卡業界的意見後,印製了一份有關預防信用卡欺詐罪行的資料單張,廣為派發予業界和市民。該單張現正進行修訂,新版本將於二零零零年年初印行。此外,廉政公署對每宗涉及貪污的信用卡欺詐案件展開調查時,均會與信用卡業界保持聯繫,以研討有關的問題。
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星期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