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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的士乘客車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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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局局長吳榮奎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當局接獲投訴的士司機多收車費的個案數字,以及當中司機被控濫收車費並被定罪的個案數字為何;及

(二) 當局會否考慮規定的士司機在收取車費時,須主動詢問乘客需否車費收據;若不會考慮,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在一九九六至一九九八年間,當局接獲有關的士司機濫收車費的投訴個案數字如下︰

    一九九六年  403宗

    一九九七年  291宗

    一九九八年  324宗

  在上述的三年內,警方一共發出了88張有關的士司機濫收車費的傳票,其中74宗個案的司機被判有罪。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374章的附屬法例)規定,的士司機須應乘客的要求發出車費收據。運輸署一直有透過與的士業界舉行的定期會議,鼓勵的士從業員在的士車廂內張貼通告,告知乘客他們有關索取車費收據的權利。我們了解,部分從業員已在的士內的收據打印機上,貼上印有這些內容的標籤。另一方面,運輸署正考慮一項建議,在的士車廂內所展示的收費表中加上類似信息,以告知乘客他們有權索取車費收據。這項措施將可進一步提高乘客對他們現有權利的認識。因此,我們沒有計劃修訂現行法例,規定司機必須主動詢問乘客是否需要車費收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