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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感化院舍/住宿院舍的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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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壎芮盓Q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一年,每所感化院

(i) 對被羈留兒童施以隔離懲罰的次數,以及平均每次兒童被隔離的時間;及

(ii) 有多少名被羈留兒童在被隔離7天後緊接的兩天內再次被隔離;

(二)  每所感化院有否定出準則以決定隔離的時間,並將該等準則知會院內員工及被羈留兒童;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有何措施確保對被羈留兒童施以隔離的做法,不會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關於被剝奪自由的兒童應受到人道待遇的規定?

答覆:

主席:

(一)(i) 在社會福利署(社署)轄下七所收容7至17歲兒童及青少年的感化院舍/住宿院舍當中,只有坳背山男童院(性質屬感化院)和海棠路兒童院(性質屬羈留院)可採取隔離措施。感化院負責看管被法庭判處入住這類院舍的少年犯,入住時間為一至三年;羈留院則負責羈留候判或已定罪的少年,羈留期較短,由數小時至六個月不等。《感化院規則》(第225章)和《羈留院規則》(第226章)均載有條文,訂明有關院舍採取隔離措施的準則。須予暫時隔離的院童,仍須如常上課。如有需要,院方會給予個別協助,例如:由社工為被隔離的院童作深入輔導等。

在過去一年,兩所院舍的社署員工對院童實施隔離安排的次數如下:感化院總計有47次(每次大約為期五天),羈留院則共有8次(每次不足十小時)。

(一)(ii)只有一名院童因違反感化院的紀律,而在隔離七天獲釋後的兩天內再次被隔離。

(二) 有關採取隔離措施的指引,包括隔離時間的規定,悉載於《感化院舍/住宿院舍守則》。院童入住院舍時,職員都會向他們講解院舍的獎懲制度。其實,社署轄下的院舍都是藉蚍F行一套著重鼓勵良好行為及遏止不良行徑的賞罰分明的制度以維持院舍紀律。

(三) 上述院舍守則所載有關社署轄下感化院舍/住宿院舍的運作(包括隔離安排的執行),均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有關規定。為免構成不人道待遇,我們已制定嚴格守則,指導院舍如何執行隔離安排。例如:隔離時間通常不應超過一至兩天,而根據《感化院規則》,最長的隔離時間不能超過七天。我們並不鼓勵實施隔離安排,並且只會在認為院童的行為會破壞院舍秩序,如襲擊他人或進行潛逃,而院舍又別無他法可以控制時,才會被迫執行。一旦發現院童有不當行為,由院舍高層管理人員組成的紀律委員會將召開會議,並安排有關的院童出席,就其行為問題議定適當處分。鑑於近期在院舍發生一宗涉及隔離安排的事件,社署已承諾對上述院舍守則和現行的隔離安排進行全面檢討。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