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出口手機須領有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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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提醒市民注意,任何人士未領有電訊管理局簽發的出口證及營商牌照,而出口手提電話,屬違法行為。

  發言人指出,海關羅湖管制站人員今午截查一名離港的四十五歲男子時,在其身上檢獲並未領有出口證的二手手提電話,價值約一萬一千元。

  中午約十二時,該名本港居民接受海關人員檢查時,被機警的海關人員發覺他將一批手提電話牢牢繫於身上。

  由於該批手提電話並未備有出口證,海關人員於是將案件交由電訊管理局作進一步調查。

  根據電訊條例,任何人士未領有出口證及營商牌照而出口通訊器材,包括手提電話,屬違法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另一方面,羅湖海關人員於今日傍晚拘捕一名四十五歲返港男子,因其藏有四百五十瓶適合醫治豬隻疾病的藥物。

發言人警告說:「進口藥物須先獲得有關當局簽發的許可證,否則屬違法行為。」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