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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星期三)立法會會議上,鄭家富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王永平的答覆:
問題:
現時,醫護、運輸及傳媒等行業的僱員須於颱風襲港期間上班。然而,不少僱主並沒有安排交通工具接送僱員上、下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有否統計,過去一年,在八號或以上風球懸掛及黑色暴雨警告有效期間(以下簡稱“風暴期間”),有多少名僱員在上、下班時受傷;若沒有統計,原因為何;
(二) 是否知悉,醫院管理局轄下部分醫院在九號或十號風球懸掛期間,停止安排車輛接送僱員上、下班的原因;及
(三) 當局有否計劃要求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包括醫院管理局),甚或透過立例規定所有僱主,在風暴期間必須安排交通工具接送須上班的僱員上、下班;若沒有計劃,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據勞工處的記錄,一九九九年首十個月在八號或以上風球懸掛及黑色暴雨警告有效期間,於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而引致僱員索償的個案共有六十二宗。其中五十六宗是在颱風期間發生,六宗是在暴雨警告有效期間發生。
在上述個案中,受傷僱員主要是在上下班途中滑倒、被風吹倒、被雜物擊傷及遇上交通意外而受傷。
受傷僱員主要受僱於物業管理及保安業(十八宗)、飲食業(十四宗),及酒店業(八宗)。其他包括志願機構、政府部門及運輸業。
(二) 當八號風球懸掛及黑色暴雨警告有效期間,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院普遍會安排交通工具,在指定地點接載員工上、下班。大部分的交通安排會在九號及十號風球懸掛期間,因天氣及道路情況惡劣而逐漸停止。在停止有關交通安排之前,醫院會作出適當的安排,以確保在這段期間有足夠的人手提供必要的服務。
(三) 為了員工的安全,在八號或以上風球懸掛及黑色暴雨警告有效期間,政府的一般指引是員工不用上班;而在黑色暴雨警告有效期間,員工應留在家中或在安全的地方暫避。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當八號或以上風球懸掛或黑色暴雨警告有效期間,如僱員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四小時內,在往返其居所和工作地點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僱員會被視為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意外傷亡,在這情況下,僱主須負起補償的責任。
在特殊情況下,如要維持對市民的服務,各局局長/部門首長會自行擬定切合運作需要的訓令或指引,並酌情為員工提供適當的交通安排。事實上,現時個別部門已因應其運作需要和員工的安全,制定緊急應變計劃和發出員工指引。
我們鼓勵各局局長及部門首長採取彈性態度處理員工在惡劣天氣下不能上班或準時到達工作地點的情況。
本港的公營機構均有按本身的需要,與員工訂立在颱風或暴雨期間的有關安排。
我們沒有計劃立例規定所有僱主必須在颱風或暴雨期間安排接送僱員上、下班的交通工具。主要原因如下:
(1) 現時各機構因應本身的情況,已有不同的安排,例如只要求居住在工作地點同一地區或鄰近地區的僱員上班、提供颱風當值津貼、交通津貼等,或已就輪更工作訂立了延長交更時段的制度,因此,強制僱主提供接載服務會減低現時各行各業在工作安排上的靈活性。
(2) 在八號或以上風球懸掛及黑色暴雨警告有效期間,公共交通服務營運者會視乎實際運作情況和乘客的需要繼續提供服務。
(3) 對於一些只聘用少數僱員的小型機構,以及對於一些沒有常設員工接載服務的機構,如果立例要求他們為僱員提供接載服務,這些機構便會有實際的困難。而香港的大部分企業均屬於這類機構。
(4) 政府積極推廣僱主和僱員應事先訂立在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為推廣這個訊息,勞工處已加強有關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宣傳。該處會透過電子傳媒在不同天氣情況下發放訊息,提醒僱主及僱員應注意的事項,並舉辦展覽會和簡介會、出版及派發《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和宣傳海報等。勞工處現正加強該守則的內容,並提醒僱主應該只要求必需的僱員上班,而在制訂工作安排時,應以僱員安全為首要考慮。預計修訂可於明年雨季前完成。此外,勞工處亦會繼續在各行業層面的三方小組會議上討論預先訂立工作安排的重要性,並樂意協助僱主和僱員訂立有關的工作安排。
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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