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十六題:學校體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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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教育署在本年二月進行的一項調查發現,共有一百九十四所中、小學的校舍內並無設置籃球場和有蓋運動場。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該一百九十四所學校當中,已採取下列補救措施的學校的名稱為何:

 (i) 向外間機構(例如臨時市政局)租用場地,例如運動場、室內運動場和泳池;

 (ii) 增刪體育科的課程內容,以配合學校設施進行體育活動;及

 (iii) 與同一辦學團體屬下其他學校或組別共用體育設施;及

(二) 當局有何計劃改善有關學校的校舍又或興建新的校舍,向該等學校提供所需的體育設施?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學校體育設施包括為各類不同活動而設的場地,例如籃球場、露天運動場及有蓋操場等。至於本年二月進行的一項調查所指的一百九十四所中、小學校舍,並非全部同時沒有設置籃球場和有蓋操場。在一百九十四所學校當中,有一百所是設有籃球場,另外有七十二所設有有蓋操場;其中有八十二所更具備其他設施(例如露天運動場或多用途禮堂),可供學校體育課之用。只有二十二所學校是沒有設置籃球場和有蓋操場,但當中有兩所學校有露天操場可供體育用途。

  根據教育署的紀錄,上述一百九十四所學校均已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可行補救措施:

      措施           數目        百分率

向外間機構(例如臨時市政局和     113       58%

房屋署)租用或借用場地,例如

運動場、室內運動場和泳池。



修改體育科的課程內容,         92       47%

以配合學校設施進行體育活動。



與同一辦學團體屬下其他         12        6%

學校共用體育設施。

(二) 由於舊式的校舍並非按標準設計而興建,部份校舍未具有體育設施。教育署透過「學校改善計劃」為這些校舍進行改建和加建工程。改善工程按個別校舍可供運用的空間,增建學生活動設施,包括學生活動中心、多用途場地等,以增添學生體育活動空間。對於佔地面積非常狹小或校舍非常殘舊而未能透過「學校改善計劃」進行擴建的學校,教育署會在可行的情況下考慮遷校或原地重建。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