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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禁止外傭擔任駕駛工作(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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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稿取代今日(星期三)下午二時三十八分發放編號GIS19991117007的稿件:立法會十七題:禁止外傭擔任駕駛工作。

禁止外傭擔任駕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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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家祥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的書面答覆:

問題:

  入境事務處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一項新規定,只接受根據新的外籍家庭傭工(“外傭”)標準合約所提出的聘請外傭申請,而該等合約須訂明禁止外傭擔任任何駕駛工作。在新規定實施後,外傭不得為僱主駕車前往購買日用品或接送僱主子女上學。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有何法理依據完全禁止外傭擔任駕駛工作;

(二)有否評估該項新規定對於寓所或子女所就讀學校位於公共交通不便地區的家庭有何影響;

(三)當局將有何措施防止僱傭雙方私下協議,使外傭仍擔任駕駛工作的情況;及

(四)當局會否抽樣截查正在駕車的外籍人士,以確定他們是否正在替僱主執行駕駛工作的外傭;若會,當局將有何措施避免對外籍駕車者造成不必要的滋擾?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在來港工作方面,政府長久以來的政策是在容許外籍人士來港工作的同時,確保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及工資不會受到影響。根據《入境條例》,所有來港工作人士均受到一項逗留條件的限制,就是他們只可以從事入境事務處處長所批准的工作。入境事務處處長亦可按照情況施加其他逗留條件。為實施禁止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從事駕駛工作的限制,一項有關的新逗留條件可根據《入境條例》第11條所賦與的權力施加在外傭身上。

(二)由於沒有受影響家庭數目的有關資料,政府未能評估新規定對寓所或子女所就讀學校位於公共交通不便地區的家庭的影響。然而,政府相信有關影響不會太大,因為有其他可行辦法,例如使用校車或的士接送、由其他家庭成員負責駕駛車輛、或聘請本地司機。

(三)政府批准外傭來港工作,是基於僱主及外傭所提供的資料,當中包括僱傭合約。假若僱主及外傭提供虛假或帶誤導成分的資料,根據《入境條例》第42條他們可被控有關罪行,經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6級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兩年。同時,違返逗留條件的外傭觸犯了《入境條例》第41條的罪行,定罪後可被處第5級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兩年。僱主或其他任何要求外傭從事駕駛工作的人亦可被控以協助及教唆外傭違返逗留條件的罪行,定罪後可被判相同刑罰。

(四)實施有關限制時,政府在收到投訴及確定有關外傭受新規定所規管後才會作出跟進調查。政府並不打算在路上截停正在駕車的外籍人士作抽樣檢查。

  值得注意的,是有關限制只會在簽訂新合約時生效,而在現行合約下工作的外傭將不受影響。有關限制亦不適用於外傭於假日為自身樂趣而駕駛。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