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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將軍澳及柴灣地區出現異常土地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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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鄧兆棠議員就將軍澳及柴灣地區出現異常的土地沉降情況的提問及工務局局長李承仕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最近將軍澳及柴灣地區出現異常的土地沉降情況,有學者指出該等土地不正常沉降可能與正在施工的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首期工程("排污工程")引致的地下水流失有關,亦可能與部分有關地區位於填海區上有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展開排污工程前,當局有否評估排污工程會否引致土地沉降;若有,預計有關地區每月的平均沉降幅度及排污工程對建築物及公共設施,例如地下喉管及道路路面有何影響;以及當局為此制訂了甚麼補救措施;

(二)  在該項排污工程施工前、後1年,當局每月接獲有關地區的地下喉管爆裂及路面下陷的報告數字分別為何;

(三)  填海區上的土地在填海工程完成後首5年,每年正常的平均沉降幅度為何;超出正常幅度的土地沉降對70年代中期以前及之後落成的樓宇的結構的影響分別為何;

(四)  當局就將軍澳及柴灣地區最近出現的土地不正常沉降情況所進行的調查預計何時可以完成;會否向本會匯報調查結果;及

(五)  市民如何就公務工程導致的土地沉降所引致的損失提出索償?

答覆 :

主席女士 :

(一)  我們在展開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一期的隧道工程前,曾對隧道所經之地區因工程而可能引起之潛在沉降風險作出詳細評估。因此當隧道經過已發展區域或有重要建築物之區域時,承建商必須要嚴格限制隧道內之入水量,以減少地下水之流失而可能引致地面沉降的機會,從而保障在隧道所經區域的建築物,道路和公共設施,不受工程影響。根據我們的評估,當隧道在上述的區域底下建造時,沉降幅度一般是不會超過20毫米的。這沉降幅度不會為建築,道路和公共設施帶來不良影響。

    事實上,隧道工程已有65%完成。在土瓜灣至昂船洲的一段隧道,我們已挖掘了2.5公里,經過了土瓜灣、何文田和旺角等人口密集的區域,但地面上的監察站從未錄得任何沉降的現象。在其他數段隧道,如葵涌至青衣、青衣至昂船洲及觀塘至土瓜灣等,同樣也未有因工程而影響地面的建築物或設施。

    至於在九九年三月在柴灣嘉業街的沉降,我們懷疑可能是由於地下水流入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柴灣至觀塘)之隧道,引到地下泥層收縮固結,而引致地面下陷。當我們發現地陷發生後,已即時指令承建商在隧道內進行灌漿,以減少地下水之流入,及在地面裝置數個回水井,以防止泥層再收縮固結。這些措施自九九年三月後期起實施,現時嘉業街之沉降情況已穩定下來。除一段行人路需要重鋪之外,我們並未收到公共設施受到沉降影響的報告。在將軍澳方面,因為調查工作正在進行中,我們現時未能確定引致不尋常沉降的原因。

(二)  據我們現有資料顯示,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一期隧道工程施工前後一年,柴灣及將軍澳區的地下喉管爆裂報告數字並無顯著分別。在柴灣受沉降影響的一段嘉業街,除一段行人路需要重鋪之外,我們並未收到公共設施受到沉降影響的報告。同樣在將軍澳市中心區,我們亦沒有收到任何公共設施受到沉降影響的報告。

(三)  填海工程的設計,應滿足既定規劃用途和發展時間表的要求,特別應要考慮到海泥及填料會因固結而沉降的特性。因此,海泥的厚度、應否把海泥挖去、填料的深度,以及應否設置直立式排水渠以加快沉降速度等,均需一併考慮。基於以上因素,每個填海區有其個別特性及設計,因此,填海區內的沉降幅度不能一概而論。

    沉降過程一般分為兩個階段 - 初步沉降及第二次沉降。初步沉降佔總沉降相當大的幅度,出現在填海土地移交作發展用途之前。在填海土地移交後3年內,沉降幅度也會再增加。之後,沉降幅度會逐年減少,不過沉降過程需要5年至15年,不能加快。

    所有採用樁柱建造地基的樓宇,不論是否在七十年代中期之前或之後落成,在設計時應已計及海泥和填土會出現的正常沉降。至於不正常的沉降,雖然沒有對興建中及落成的樓宇構成危險,惟我們現正調查其對這些樓宇有什麼影響。

(四)  有關在將軍澳地區不正常沉降現象的成因,我們仍在調查中,預計要四個月才可完成。雖然如此,我們一有結果,便會盡快向立法會匯報。

    至於在九九年三月在柴灣嘉業街的沉降,我們懷疑可能是由於地下水流入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柴灣至觀塘)之隧道,引到地下泥層收縮固結,而引致地面下陷。當我們發現地陷發生後,已即時指令承建商在隧道內進行灌漿,以減少地下水之流入,及在地面裝置數個回水井,以防止泥層再收縮固結。這措施自三月後期已實施,並已證明有效。嘉業街之下陷情況很快已受到控制並已經大致上穩定下來。路政署亦已經重鋪一段受影響之嘉業街行人路。

(五)  與污水隧道工程相關的索償條款是附錄在污水隧道(法定地役權)條例內。此條例第12(1)段有關補償之條文已指出:

    "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對因有權利根據本條例產生或根據本條例行使該等權利而蒙受土地或其上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包括土地的減值)的人,官方有法律責任予以補償。"

    若污水隧道工程引發土地沉降而最終導致任何人仕的土地或其上任何財產蒙受損失或損害,可根據此條例提出索償。索償須在指定時間內向地政總署署長送遞索償通知書,詳情請參閱上述之條例文本。

    除上述條例外,若是因其他公務工程引發土地沉降而最終導致任何人仕的財產蒙受損失或損害,應可循民事索償。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