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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條例》經已作出修訂,讓稅務局局長可應申請撤銷私人公司註冊人士的要求,發出書面通知,述明局長並不反對撤銷該公司的註冊。而有關人士是根據《公司條例》第291AA條提出申請的人士。
稅務局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說,稅務條例加入的第88B條,是按《公司條例》的更改而作出的相應修訂。
任何人士欲申領《不反對通知書》,須提交申請表IR表格第1263號,及繳付申請費三百五十元。
發言人說:「這是一項『用者自付』的服務。申請在費用清繳後,便會受理,但不論申請結果如何,該費用將不獲退還。」
申請表格明日(星期四)起可從以下途徑獲取:
* 灣仔告士打道五號稅務大樓地下或一樓; * 傳真服務號碼:二五九八 六零零一; * 從稅務局網頁下載(網址:http://www.info.gov.hk/ird/cindex.htm)。
如對服務有任何查詢,可致電一八七 八零八八。
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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