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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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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議對《應課稅品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出修訂,以加強香港海關對供應和使用非法燃油的執法工作,及放寬家中自釀製酒的限制。

  現行條例已禁止供應和購買碳氫油(即未完稅的輕質柴油、汽油和飛機燃油)。任何人士違反有關條款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將被判罰款和監禁。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一)表示,政府將提交《1999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以解決海關在執行這些條文時所遇到的兩大困難,分別是證明有人供應某些非法燃油,以及證明車輛使用已清除標記的油類(經非法除去化學標記的油類),或以應課稅輕質柴油作燃油使用。

  為解決證明有人供應非法燃油的困難,草案建議擴大條例的推定條文所涵蓋的範圍。該條文推定,只有某人正在將碳氫油從車輛油缸轉移,或將碳氫油轉移到車輛的油缸,而該車輛的所在地點又並非《危險品(一般)規例》下領有牌照的地方,碳氫油才可推定為應課稅品。發言人指出,實際的執法經驗顯示,現行條款的限制太大,令法例難以有效執行。

  發言人說: 「我們建議把這推定條文的涵蓋範圍擴大,所有在領有《危險品(一般)規例》牌照,專供貯存柴油和汽油地方以外進行的售賣、供應、購買、接收及其他有關輕質柴油或汽油的買賣均被包括在內。換而言之,除非進行有關活動的人士能提出證據,否則涉及的輕質柴油和汽油將被當為課稅品。」

  有關證明車輛使用已清除標記油類或應課稅輕質柴油作燃油用的困難,發言人表示,由於罪犯最近已能清除有標記油類中的標記和染色物質,海關再難以透過一直沿用的實地化學測試進行偵查,驗出染色物質或標記。

  他解釋說:「草案將建議在條例中增加一項推定條文,指明在汽車油缸內發現的輕質柴油,若含硫量超過《空氣污染管制(汽車燃料)規例》所定的最高含硫量(現時定為0.05%),須當作應課稅貨品。」

  「現行的《空氣污染管制(汽車燃料)規例》,禁止供應以重量計的含硫量高於0.05%的輕質柴油,供車輛使用。因此,應只有含硫量為0.05%或以下的輕質柴油,才是從合法途徑取得。」

  以上建議的推定條文並不適用於從內地抵港使用輕質柴油的車輛,亦不會適用於有標記的油類,因有標記的油類很容易便可從一般輕質柴油區別出來。

  發言人說:「此外,我們建議把有關有標記油類及已清除標記油類罪行的最高刑罰,加重至罰款一百萬元和監禁兩年,目的是把有關的刑罰提高至與供應或購買應課稅輕質柴油的類似罪行同一水平。」

  至於在家中自釀製酒方面,發言人表示,草案建議放寬供自用的家中自釀飲用酒類。為免有濫用情況出現,市民必須符合一些條件,才可獲豁免稅款和領有牌照的規定。

  他解釋說:「放寬管制是有鑑於一些公眾人士批評現行管制過嚴,令有意釀酒自用的人士卻步。同時,這亦會使我們現時的法例與國際做法一致。事實上,許多主要貿易伙伴,例如澳洲、加拿大、新西蘭和英國等,對家中自釀製酒的活動和家中自釀的酒類,均不設任何領牌規定,亦沒有徵稅。」

  草案亦載有一些技術性修訂,改善條例中一些條文的結構,令其中的政策用意更清晰。

  草案將於十一月五日在憲報刊登,並於十一月十七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