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立法會十六題:教育署退休職員接受外間機構聘用

**********************

  以下為今日(星期三)立法會會議上,張文光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教育署一名高級教育主任在沒有向當局申報利益的情況下,擔任一間資助學校的義務顧問,並會於明年初退休後出任該校校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一年,有多少名教育署高級職員,在退休後獲聘擔任資助中、小學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其他高級職位;

(二) 現時該署就職員擔任私人職務事宜所訂的利益申報機制及規定為何;過去五年有多少宗違反有關規定的個案,及有多少名職員因而遭受紀律處分;及

(三) 現時有何措施防止教育署高級職員利用其公職身份,增加其在退休後獲聘為資助學校校長或受聘於其他教育機構的機會?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由一九九八年十月至一九九九年九月為止,教育署共有五名職級為高級教育主任或以上的職員在退休前假期或退休後最初兩年,獲聘擔任資助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其他高級職位。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已退休超過兩年的公務員毋須就接受外間機構聘用向當局提出申請,因此,我們並無備存這些已退休職員獲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聘用的資料。

(二) 公務員的利益衝突及兼職事宜由既定的規例監管。所有公務員須盡量避免在不同情況下(包括從事兼職時)涉及或可能涉及利益衝突;如有需要,應就有關情況向當局申報。公務員如有意在工作時間內從事兼職,不論有薪或無薪,必須先獲得所屬部門首長的批淮。部門首長在考慮各項因素(包括相信該項工作明顯符合公眾利益)後,可批淮有關申請。至於公務員在工作時間以外從事有薪兼職,亦必須先獲得所屬部門首長批准。部門首長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該項工作會否與公務員本身的職務有衝突。如該項兼職並無薪酬,有關公務員須審慎考慮這些工作會否引致利益衝突;如涉及或可能涉及利益衝突,則必須先獲得部門首長批淮。

  教育署職員和其他公務員一樣,須遵守有關利益申報和從事兼職的規定。此外,教育署亦有額外的規定,規管職員從事兼職的事宜。這些規定是要防止職員接受或擔任與公職有實際或似乎有利益衝突的兼職,包括:

(i) 專業職系人員不可在任何資助或私立學校擔任教學或與教學有關的工作,亦不得在此等學校從事行政工作;及

(ii)所有教育署職員應避免跟任何教育或有關的業務有私人利益關係,亦不得從事有關工作。

  此外,教育署職員須在從事兼職的申請表上清楚說明擔任該項工作會否引致利益衝突。

  教育署職員如違反公務員的有關規定及教育署的額外規定,可遭受紀律處分。

  在過去五年(由一九九五年一月至一九九九年九月),共發現十四名教育署職員沒有遵守有關的程序。當局已以書面或口頭警告形式向該十四名人員採取紀律處分。當中並沒有涉及利益衝突的個案。

(三) 根據退休金法例,已退休的公務員在退休前休假及在退休後最初兩年內,如在外間機構工作,必須先獲得當局的批准。此規定旨在確保退休公務員不得從事任何工作,以致損及個人操守或對政府有不良影響。有關的影響一方面可能是源於利益衝突,另一方面亦可能因為接受該項工作影響政府的形象或令政府尷尬。

  在審核退休公務員在外間機構工作的申請時,當局會考慮以下因素:

(i) 有關人員以往曾否參與政策制訂或決策工作,令他的未來僱主從而得益;

(ii) 有關人員以往擔任公職時所得的資料和經驗,會否令其未來僱主不公平地獲得較其他競爭對手機構有利的條件;

(iii) 公眾人士對有關人員擬擔任該職位的看法; 及

(iv) 擬受僱的工作會否引起公眾人士不必要的關注、令政府尷尬,或使人覺得有不當之處。

  所有申請均由高層人員審批,以確保有關過程經過嚴密的審查及監管。教育署轄下非首長級人員所提出的申請分別由助理署長(如申請人屬總薪級表第四十四點或以下人員)和副署長(如申請人屬總薪級表第四十五至四十九點人員)負責批核。首長級人員所提出的申請則須由教育署署長推薦並由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審批。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