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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副署長張景文表示,法律援助申請人如不服署長拒絕其法援申請可向法院上訴的現行機制,足以保障申請人的利益。
張景文今日(星期二)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說,申請人如不服署長拒絕其法律援助申請的決定,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上訴,如屬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案件,則可向覆核委員會上訴。
他說:「在處理困難或複雜的案件時,署長在決定是否批出法援前,會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條的規定徵詢獨立法律意見。」
在現行制度下,申請人要同時通過經濟及案情兩項審查,才可獲批法律援助。
張景文解釋,符合經濟審查資格的申請人須同時通過案情審查,才可獲批法援。
他說:「案情審查是以申請人的案件是否有足夠訴訟理據,以及有關申請是否合理為主要考慮因素。」
他續說:「申請人須令署長信納其有合理理據提出訴訟、進行抗辯或成為訴訟一方。換言之,獲批法援與否是關乎案件的法律理據,即有關案件是否有合理的勝訴機會。」
「至於在衡量批出法援以進行某宗訴訟是否合理時,署長可以從自費的當事人立場來考慮應否提出訴訟的所有因素。當中包括申請人是否只會從擬進行的訴訟中得到瑣屑的益處,以及經濟狀況屬一般的人士自行延聘的律師會否建議其提出訴訟等。」
然而,就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張景文同意部門會與司法機構及法律界研究進一步改善法援的上訴機制。
在一九九八年,法律援助署共收到30,013宗申請,而獲批法援的則有12,709宗。同年,申請人因不滿法律援助署署長的決定而提出上訴的有1,042宗,當中只有46宗(即百分之四點四)獲法院接納。
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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