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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星期三)立法會會議上呂明華議員的提問及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蕭炯柱的書面答覆:
問題:
鑑於香港不能完全排除發生強烈地震的可能性,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除了公路和鐵路外,有否規定本港的多層大廈和其他大型建築物的結構能承受強度達黎克特制五至六級的地震;若否,原因為何;當局是否基於多層大廈的結構設計已顧及風力荷載的因素,而沒有作出有關規定;及
(二) 會否考慮修訂有關法例或作業守則,規定新建的大型或多層建築物的結構須足以承受強度達黎克特制五至六級的地震;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位於地殼活動屬低至中等程度的地區。修訂麥加利地震烈度表上第VII級(感應效果:懸掛物件抖動、人們站立困難、鬆脫瓦片下墮)地震的重現期估計為三百五十年至四百年,而烈度表上第VIII級(感應效果:若干砌石牆塌下、濕地及陡坡出現裂痕)的地震,則估計每二千五百年發生一次。
2. 大部分地震均發生在地殼板塊的邊界。香港與最接近的板塊邊界,即橫跨日本、台灣和菲律賓的板塊邊界相距約為六百公里之遠。
3. 在過去二十年,本港共發生過四十二次有感地震,沒有證據顯示本港有感地震次數近年有所增加。
4. 有關當局並無特別規定本港的建築物,須在設計上能夠抵受地震,但卻規定所有建築物均須能夠抵受時速達二百五十公里的陣風。因此,即使發生修訂麥加利地震烈度表第VII度(七度)的地震,高樓大廈亦不會受到重大損害。應該指出的是,過去二十年,香港錄得最強烈的地震在一九九四年發生,烈度達修訂麥加利地震烈度表第V至VI度(五至六度)(感應效果:熟睡的人給驚醒、傢具移動或打翻),並沒有令建築物受到損毀。
5. 有鑑於香港所處地區及其周圍一帶的地殼活動程度屬低至中等,而且本港的建築物具有很高的抗橫向負荷能力,即使發生可能在香港出現的那種烈度的地震,我們的高樓大廈仍是安全的。
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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