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新修訂的簽發禁區通行證程序

*************

  為改善對廣大市民提供的服務,警方將由十月二十五日起實施新修訂的更清晰和準則明確的簽發禁區通行證程序。

  署理邊境區指揮官曾財安今(星期二)日向新聞界講述新修訂程序時說:「新的禁區通行證申請及簽發程序是根據警方於九八年秋天對禁區通行證的申請及簽發程序作出檢討,以及於本年首兩季向立法會議員和有關社區團體討論及諮詢後得出的結果。」

  「新修訂程序已考慮各方面的意見,大大加強程序的透明度。新政策下所有禁區通行證及封閉道路通行證的申請,將會根據申請人的需要,而被拒的申請人                亦可根據新修訂的渠道尋求覆核。」

  曾財安又說:「新修訂亦消除原居民與非原居民在申請禁區通行證時的區別。」

  此外,一份新印製的「申請邊境禁區通行證須知」簡介及申請表亦於稍後公佈。

  曾財安說:「為方便申請手續的審批,一份詳列如何填寫申請表和所需文件的簡介將於日內公布及派發。申請人可於上水警署禁區通行證辦事處、沙頭角警署、打鼓嶺警署、落馬洲警署、警察總部行動部及各鄉事委員會索取。

  市民亦可從警隊網頁下載有關的申請表及申請須知,其網址是      

http://www﹒info﹒gov﹒hk/police。」

  在新政策下,禁區通行證將會簽發給兩類人士,即「在禁區內居住的人士」

及「非在禁區內居住的人士」。通行證的有效期會視乎個別情況所需而定,但以最多五年為原則。

  下列九類人士將會按照需要,而獲簽發禁區通行證:

(一)在禁區內居住或工作的人士;

(二)有需要取道禁區往返居所或工作地方的人士;

(三)因家族或歷史背景而需要與禁區內的社區保持傳統聯繫的人士;

(四)探訪居住在禁區內的親友的人士;

(五)要與禁區內的鄉事委員會聯絡的人士;

(六)在禁區內擁有物業的人士;

(七)受業主委託代為管理其在禁區內的物業的人士;

(八)工作或業務性質需其親身進入禁區的人士;及

(九)在禁區內的學校就讀的學童及需要接送該名學童往返其校舍的父母或監護

   人。

  新政策下,下列四類人士,可根據其需要獲特別批准進入中英街:

(一)因家族或歷史背景而需要與中英街的社區保持傳統聯繫的人士;

(二)在中英街居住或工作的人士;

(三)探訪住在中英街的親友的人士;及

(四)在沙頭角禁區居住而因正當理由需要進入中英街,例如購物的人士。

  至於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會簽發給有真正需要進入禁區的車輛。許可證上可附加條件,限制有關車輛只可進入禁區內的指定區域。

  警方會設立一個雙層的覆核渠道,處理被拒的申請。申請人可循以下方式尋求覆核:

  由邊境警區處理的申請,在一般情況下,被拒的申請人可以書面方式向邊境警區總部邊境區助理指揮官(行動)申請覆核。

  在緊急情況下,申請人可致電邊境區助理指揮官(行動)聯絡,要求即時覆核被拒的申請。

  倘申請人仍對以上決定感到不滿,可以書面方式向邊境區指揮官要求,作出最後覆核。

  至於由警察總部行動部處理的申請,在一般情況下,被拒的申請人可以書面方式向警察總部高級警司(行動)申請覆核。

  在緊急情況下,申請人可致電警察總部高級警司(行動)聯絡,要求即時覆核被拒的申請。

  如申請人仍對警察總部高級警司(行動)的決定不滿,可以書面方式向警務處助理處長(行動)要求作出最後覆核。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七號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