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勞工處積極推廣個人防護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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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將於今年年底聯同職業安全健康局及其他有關機構舉辦一項全港性的大型「個人防護裝備推廣計劃」。

副處長(職業安全及健康)李啟發今日(星期五)在香港電燈有限公司之安全研討會及一九九九年輸配電科安全月開幕典禮上致辭時表示,這項計劃的目的是為配合一項有關的新規例的引進,同時亦希望加深業內人士對個人防護裝備的認識。

該項計劃的推廣活動包括電視宣傳短片、安全刊物、廣告、安全健康博會及職安健研討會等。

李啟發表示,勞工處現正在《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下擬備《個人防護裝備規例》,提供一個完善的法理機制,讓僱主和負責人為僱員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用具。

他說:「新規例將會訂明,倘若僱員需要在一個危險的環境下工作,並對其本身之安全和健康構成危害,除非有關危害已由其他有效方法控制,僱主須有責任提供足夠和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予用者使用。」

「同時,新規例會要求僱主和負責人為其僱員選擇個人防護裝備前,必須進行適當的風險評估,以決定提供的設備是否合適。」

至於個人防護裝備的保養、更換、清潔及儲存,建議的新規例會有條文規定僱主和負責人需確保這些裝備是在有效的情況下使用,如有損壞時必須更換;當個人防護裝備暫停不使用時,僱主和負責人必須提供適當的儲存設備,妥善保存。

僱主和負責人亦必須就所提供的個人防護裝備向僱員提供足夠和適當的資料、指導和訓練。同時也需要確保僱員認識有關危害,並讓員工知道提供的個人防護設備的用途和使用的規限等。

在使用個人防護裝備方面,建議的新規例規定僱主需採取所有合理的步驟,確保僱員適當地配戴和應用所提供的防護用具。此外,僱員也需履行法例的責任,使用僱主提供的個人防護設備。

李啟發表示,建議的新規例已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及轄下職安健小組的接納,而業界的僱主和僱員團體亦表示支持。這項新規例預料會於明年中提交立法會審議,獲審批後將有十二個月的寬限期,讓有關人士有充裕時間作出準備。

  勞工處和職業安全健康局也會提供指引、小冊子及訓練課程,讓業內人士明白法例的要求和標準。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