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修訂法例打擊酒後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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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務處交通總部總警司史丹敦今(星期三)日表示,道路交通條例的酒後駕駛法例經修訂後,司機體內的酒精濃度限制已經調低,新規定將有助警方加強執法及減低交通意外。

  史丹敦在一個警務處及運輸署的聯合記者會上表示,載有可容酒精濃度新限度的修訂法例將由星期五(十月一日)起生效。

  已降低的可容許酒精含量為:每一百毫升呼氣的酒精含量為二十二微克,(法例修訂之前的訂明限度為三十五微克);每一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五十毫克(之前的訂明限度為八十毫克);而每一百毫升的尿液的酒精含量為六十七毫克(之前的訂明限度為一百零七毫克)。

  根據新修訂的法例,除醫生之外,註冊或登記護士亦獲授權抽取血液樣本。

  此外,法例亦容許有關人員在醫院以外地方,如呼氣測試中心或警署等地方提出抽取血液樣本的要求;並且授權警務處處長可劃定某一地方或車輛作為呼氣測試中心。

  運輸署高級工程師戴尚勤表示,有關修訂是當局檢討酒後駕駛法例的結果,該法例從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起生效,訂明在某些情況下,司機的呼吸、血液或尿液的酒精濃度可被測試是否超出標準。

  他說:「檢討結果顯示實施酒後駕駛法例後,已成功推廣酒後切勿駕駛的訊息,而當局亦一直有效地執法。」

  「在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期間,於晚上發生涉及有人死亡或嚴重受傷的交通意外數字下降了百分之七。」

  「然而, 檢討顯示酒後駕駛仍然是引致交通意外的主要成因之一。約十分之一在晚間發生的交通意外涉及酒後駕駛,當中超過一半駕駛者酒精含量超過標準。在過去三年,平均五分之一在交通意外中死亡的駕駛者與酒後駕駛有關。」

  史丹敦在回顧警方在酒後駕駛的執法工作時表示,有關的執法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他說:「第一階段自酒後駕駛法例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中生效起至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在這階段內駕駛者如被懷疑酒後駕駛便會被抽查。」

  「在第二階段,警方加強執法,在任何時間內被懷疑為酒後駕駛者、牽涉有人死亡及嚴重交通意外的駕駛者,及每日在晚上八時至早上八時涉及交通意外的司機均須接受呼氣測試。」

  史丹敦說:「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起實施的第三階段,警方進一步加強執法,要求在任何時間內涉及交通意外的駕駛者均需接受呼氣測試。」

  史丹敦在談及警方打擊酒後駕駛的努力時表示,自酒後駕駛法例推行以來,共有八萬三千七百六十二名司機接受呼氣測試,其中百分之四點一,即三千四百六十九名司機,被證實酒精含量超出規定。

  他說:「在這三千四百六十九名司機中,二千八百三十三人,即百分之八十二,涉及交通意外,當中有二千二百九十四人被裁定干犯不同程度的酒後駕駛罪名,八人被判處入獄二十一日至兩個月不等。」

  「視乎個別案件的嚴重性,司機被罰款五百元至二萬元不等,而被吊銷駕駛執照則由一個月至四十八個月不等。」

  史丹敦表示,警隊現時擁有二百四十台檢查呼氣測試器及十八台呼氣分析儀器,而新添置的九十台檢查呼氣測試器及四台呼氣分析儀器將於稍後投入服務。

  警方會採取積極措施,在酒後駕駛者發生交通意外前將他們截停。

  他說:「駕駛者如被發現犯了魯莽駕駛、不小心駕駛、超速及跨越雙白線等交通法例時,便會被要求進行呼氣測試。」

  「當局目前正考慮容許警察交通部以外的警察單位進行執法工作。」

  他強調酒後駕駛是刑事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會被重罰。

  他說:「切勿酒後駕駛。欲飲用酒精的人士應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士或讓沒有飲酒者代為駕駛。」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五號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下午四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