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父親被控協助及教唆他聲稱有居港權的內地女兒藏有非法獲得的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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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發言人今日(星期二)表示,緊接著一名年輕的內地女子被控行使非法獲得的旅行證件和向入境處職員作虛假陳述而一共被判入獄三個月後,該名女子的父親亦被控協助及教唆他的女兒藏有非法獲得的旅行證件而被判入獄三個月。

四十五歲被告潘子橋在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被控一項協助及教唆他人藏有非法獲得的旅行證件的控罪,罪名成立。在得到有關案件背景資料及社會福利主任的報告後,被告今天在西區裁判署被判入獄三個月。

在九九年八月二日,一名十六歲內地少女向入境處聲稱其父母是香港居民,又訛稱她在本年六月二十日偷渡潛入香港。在進一步的查問下,她承認不是偷渡來港,而是行使一本假稱自己姓名是潘美連的雙程通行證於本年七月三十日來港。她另外又出示了一本持證人姓名為潘麗歡的雙程通行證,該證顯示持證人曾於本年二月四日來港,並於三月一日返回內地。被告,即潘麗歡的父親被帶返入境處協助調查。

被告承認潘麗歡是他的親生女兒。當他女兒二月來港時,她曾往法律援助署以父母親俱是香港人的理由提出聲稱自己有居留權。在三月一日,她離港返回內地。到六月時被告催囑她盡快來港,以準備辦理任何可能有關聲稱擁有居留權的手續。由於她申請雙程通行證來港被內地機關拒絕,於是在本年七月,被告在內地為她安排了一本雙程通行證,持證人的姓名為潘美連,原屬於一位同鄉的女兒,但證件上卻換上他女兒的照片。被告女兒就是利用這本非法得來的雙程通行證在本年七月來港。

被告的女兒亦被控一項行使非法獲得的旅行證件和一項向入境處職員作虛假陳述的控罪,她於九九年八月十七日在新蒲崗裁判署被裁定控罪,分別被判入獄三個月和兩個月,同期執行。

發言人說:「根據本港法例,提供虛假資料或行使非法獲得的旅行證件乃屬違法。協助及教唆者同樣受罰。違例者將被檢控,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

「所有聲稱擁有居留權而有意來港定居的內地人士,須遵照七月十七日所刊憲的申請程序,在內地遞交申請。所有申請者在七月十九日開始,可向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索取及填交申請表格。」

發言人警告:「所有非法入境者及逾期逗留人士會予遣返。」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