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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提醒市民每份在香港以外地區就業的合約,必須在僱員離開香港之前,由僱主或其代表及僱員雙方簽妥。
合約須載有往香港以外地區就業合約條例的所有規定,訂明勞資雙方的權利及責任,並在僱員離開香港前將合約呈交勞工處處長核簽。
勞工事務主任(港外僱傭事務組)林周麗華今日(星期日)表示,所有不在香港及沒有在香港經營的港外僱主,凡聘用體力勞動僱員及月薪不超過二萬元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在港外工作,雙方在港所簽的合約,均受上述條例規管。
她說:「僱主或其代理人若在僱員離港前未能與僱員簽妥一份書面合約,或沒有將合約呈交勞工處處長核簽,即屬違法。」
「此外,若有人引導僱員簽訂違反往香港以外地區就業合約條例的合約,或引導僱員在核簽合約前離開香港就業,他亦會觸犯法例。」
每項罪名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
查詢有關港外僱傭問題,可致電二八五二 三五一一或二八五二 三五四零與勞工處港外僱傭事務組聯絡。
完
一九九九年八月八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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