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涉嫌「洗黑錢」男子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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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今(星期四)日裁定一名四十九歲男子兩項「洗黑錢」罪名成立,被告被判罰款五萬元,並須付堂費一萬五千元。

警方在拘捕該名男子時所撿獲的約四萬元款項亦被裁判官勒令充公。

該名男子因涉嫌觸犯「清洗錢」罪名,於一九九八年六月被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人員拘捕。他被警方控以兩項「洗黑錢」的罪名,裁判官就其中一項罪名判處被告監禁六個月,緩刑兩年;而就另一項罪名則判被告監禁三個月,緩刑兩年。

法庭獲悉,該名男子利用自己兩個在香港的銀行戶口「清洗」其在內地非法收受香港賽馬賭注所得的款額。

該名男子於今年五月被警方拘捕,並被控以兩項「洗黑錢」罪名,東區裁判法院在兩日審訊後,今日將被告定罪。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五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