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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署發言人今日(星期五)回應新聞界查詢時表示,該署經詳細考慮律政司的意見及深入研究法院的判詞後,尤其對學校行政所造成的影響,決定不提出上訴。
發言人說,根據《中學資助則例》第57條,學校校長須於年屆六十歲退休。《資助則例》亦指出,教育署署長可因應特別情況,逐年批准校長延任。
法院在六月十五日宣判,《資助則例》第57條有關六十歲退休的條文對資助中學校長沒有約束力。如果有關學校的校董會願意的話,個別校長可於年屆六十歲以後,繼續以校長的身分在學校服務。校董會如決定終止校長的合約,應遵照合約的條款及《教育條例》的有關條文辦理。
教育署會尋求修訂《教育條例》,以消除《教育條例》與《資助則例》現有的作何灰色地帶。
完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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