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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星期三)在立法會會議上張文光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局局長黎高穎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第168A條,如公司的小股東的權益受到不公平損害,他們可藉提出呈請向法院申請作出命令,作為補救方法。該項命令可:(1)禁制進行構成不公平損害的作為;(2)以該公司的名義,向法庭所指定的人提出法律程序;(3)委任接管人或管理人處理該公司的財產或業務;(4)規定該公司回購股東的股份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根據上述條文提出呈請向法院申請作出命令的個案數目;當中獲法院頒布命令的個案數目(請按命令的性質列出細項數字);遭法院拒絕申請的個案的原因;在實際執行該條文時有何困難或限制;
(二) 有否計劃檢討上述條文;若有,檢討時間表、範圍及進行檢討的原因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 過去3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有否就根據上述條文提出呈請的事宜向小股東提供協助;若有,該等個案的數目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 如何跟進負責檢討公司條例的顧問就保障小股東權益事宜在1997年作出的建議?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公司條例》第168A條訂明公司的任何成員如投訴公司的事務現時正以或曾以不公平地損害普遍成員或任何部分成員(包括其本人在內)的方式處理,可根據本條例向法院提出呈請。就此,我們得悉法院並沒有儲存或分析有關根據第168A條向法院提出呈請的個案資料。因此,我們未能提供有關個案的數目和性質,亦不能確實法院曾否拒絕過有關呈請及其原因。此外,財政司司長亦可按《公司條例》第147(2)(b)條所述的情況而根據第168A條向法院提出呈請。在過去3年,即1996/97,1997/98,1998/99財政年度內,財政司司長並沒有向法院提出過有關呈請。由於沒有實質個案及資料,我們不能得知實際執行該條文時會否遇到困難或限制。
(二) 由政府委派的顧問對《公司條例》的研究報告已於1997年發表並徵詢公眾意見,顧問報告對《公司條例》的條文,包括對公司小股東權益的保障等,提出多項建議,諮詢期已於1998年3月底完結。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現正就收到的公眾意見,對顧問報告的建議作出仔細研究和深入討論。常務委員會將於1999/2000年度內向政府遞交對顧問報告的意見。政府會在參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後,考慮對《公司條例》作出適當修改。由於常務委員會現正研究《公司條例》的條文,故此,在現階段政府並沒有計劃對第168A條進行獨立檢討。
(三) 在過去三年即1996/97,1997/98,1998/99財政年度內,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並沒有向財政司司長提出建議,要求他根據《公司條例》第168A條向法院提出呈請。原因是證監會可採取多種其他途徑去執行保障上巿公司公小股東的權益的工作,例如透過使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以下簡稱《證監會條例》)所授予的權力,去達到保障小股東的工作目標。又如證監會在執行日常規管工作時,積極監察股東、上市公司及市場從業員有否遵守《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確保在收購及合併交易和股份購回行動中,受影響的股東均獲得公平的對待。此外,香港聯合交易所亦可透過執行《上巿規則》以維護公司小股東的權益。在很多時候,證監會是基於本身的查訊結果,或是透過有關公司及顧問主動提供的資料,或是由於曾接獲其他人士(例如:小股東)的投訴而跟進。證監會亦定期檢討市場經營手法,以協助小股東取得有關證券市場的全面及齊備的資料,並且致力保障小股東的權益。
(四) 正如答案(二)提述,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現正討論顧問報告的建議。政府會待常務委員會提出意見後,才決定是否實行顧問就保障小股東權益的建議。
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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