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行政長官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與新聞界答問全文

*************************

  以下為行政長官董建華今日(星期六)下午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會見新聞界時的答問全文(中文部分):

  你們好,一個多月前,我們作出了一個重要的決定:決定尋求國務院的協助,就《基本法》關於居留權的立法原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解決我們在執行《基本法》所遇到的困難。今天較早的時候,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了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解釋。一件關係到香港市民長遠利益,引起各界人士極度關注的大事,終於在一個完全合法合憲的情況下,得到了圓滿解決。

  我很想強調的是:我們深深了解,香港成功的基石之一,就是法治。維護法治,維護司法獨立,是我個人及特區政府一個最重要的任務。因此,我們這次所採取的行動,每一個步驟,每一個環節,都是深思熟慮的,都是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程序去做的。社會上有一些人不了解全部情況,他們可能擔心香港法治會受到影響。這是可以理解的。我們請這些市民完全可以放心。事實上,我們是絕不會容許香港的法治受到任何損害。

  在解決居留權問題的過程當中,我們可以看到社會上大多數人所持的態度:他們實事求是,從香港的整體利益出發,以香港市民的就業機會、生活質素和長遠利益為依歸,在法治精神的指引下,在法律的嚴格規範之下,找出解決的方案。這種態度反映了社會的主流意見,代表絕大多數市民的利益。

  有少數人漠視我們在合法合憲的情況下去解決這個問題,並且試圖誤導國際輿論。這些對香港完全沒有好處,亦對解決問題毫無幫助。

  我們在接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之後,我們立即召開了行政會議,而作出了以下的決定:

第一,下星期我們將於立法會提交決議案修改入境條例的附表,以規定:

(甲) 在香港以外所生的港人子女,只有在其出生時,其父或母已獲得永久居民身份,才能擁有居留權;

(乙) 非婚生港人子女可以申請居留權。

第二,根據終審法院的判決不受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所影響的原則下,我們將容許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在港並曾向當局聲稱擁有居留權的人士,以終審法院的判決核實他們永久居民的身分。據統計,這類人士大概有三千七百人。

第三,其他人士只可在符合人大常委會解釋的情況下,才可向當局申請居留權。

  我曾經說過,“一國兩制”是一件史無前例的事業,在推行過程當中若出現某些問題,是絕對可以理解的。最緊要的是我們要時時刻刻以香港長遠和整體的利益為依歸,只要我們這樣做,只要我們堅持法治精神,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我們所遇到的種種困難都是可以解決的。通過解決居留權這件事,我們為落實和執行《基本法》積累了一些寶貴經驗,為了維護香港的法治積累了些寶貴的經驗。我們亦再次看到,中央對香港的關心,對香港繁榮安定的關心。在“一國兩制”條件下,我對香港的憲制和法治,充滿信心。

  多謝各位。

記者:想弄清楚,其實現在人大解釋的生效日期,是否追溯至九七年七月一日,還是其他的日子?因為有一些《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委員就說應該由法庭決定生效日期。同時,昨天法庭裁定了那些領養子女亦擁有居港權,特區政府會怎樣處理?

行政長官:我想其實剛才我亦說得很清楚。我們有一系列要做的事情,我們會向立法會呈交我們的決議案,我們又很清楚解釋了有些甚麼人依照人大這次的解釋,是可以在香港得到居留權,有些甚麼人會得不到的。我不希望再重新多說一次。

記者:但是領養子女....

行政長官:關於領養子女的事情,其實我們認為我們好有法律的依據去上訴,這件事政府還在研究,在適當的時候,我們會採取行動。

記者:董先生,剛才大律師公會主席呼籲你可否作出一個公開的承諾,即是以後不會有類似向大人要求解釋的情況,你會否這樣做?

行政長官:我相信向人大要求解釋,我們不會輕易去用這樣的渠道,在一個迫不得已的時候才會這樣做。其實人大常委亦聲明了,亦可以看到他們在這數十年來,他們很少使用解釋的權力,所以我相信我們大家都可以放心,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我們才會這樣做。

記者:董先生,我想詢問其實下周向立法會提交的決議案,即是重申甚麼人士有資格享有香港的居留權,但申請手續和居權證制度的立法,是否除了下周三的決議案外,日後還會再立法?而內地合資格的人士,究竟何時可以從居權證的渠道申請前來香港?

行政長官:有一部分比較技術性方面的工作,我們仍需要向立法會修訂一些法例,但是基本上,在我們向立法會提交了決議案,經過他們審議及通過後,便會定了。

記者:董先生,全國大人常委解釋《基本法》的權力,絕對是沒有疑問的。但是,是否像李鵬飛所說:以往八次未曾試過在判決後才解釋,即是如果在判決前解釋,是否做得好些及圓滿一些?你怎樣看法?

行政長官:事實上,剛才我說過我們在迫不得已的情形下,才會要求這樣的解釋,我們不會經常使用這些解釋的渠道,我們亦不希望這樣做,但這件事情關乎香港長遠的利益,亦看到對於法律原意的確需要澄清,在這樣情形下,才會要求解釋。

記者:在判決之前提請解釋,是否會好些?

行政長官:事實上,若果可以在判決前,依照《基本法》一五八條第三款,要求人大解釋及了解,是會比較好些。

記者:董先生,這數個月期間,整件事在社會上有很大的分化。另外,政府的處理亦是很爭議性,其實今天人大常委做了一個決定,你自己的心情其實是怎樣?

行政長官:其實這件事是一個非常難處理的問題,誰不想每個家庭可以團圓呢?誰不想呢?往往這些問題的決定,我們要平衡人道方面的考慮,以及我們香港其他市民的長遠利益的考慮。但是有一樣事情我們不可以平衡,或是不可以妥協的,就是法治。在法治上,我們絕對不會妥協的,所以我們這次所做的每一步,在法律的環節,我們都考慮得很清楚。你問我有甚麼感受?一方面我覺得終於一件很複雜的事情,對香港的長遠利益有很大影響的事情,得到一個解決。另一方面,我可以說那些人士,其他現在暫時沒有機會來的人士,他們也可以在一百五十名的名額下申請,其實是可以的。

記者:我想請教一下你們剛剛就是....強調,提請人大常委會作解釋是不得已為之,我想請教一下如果以後再碰到類似的問題,你們特區政府會怎麼做?會不會考慮跟終審法院事先來加強溝通?

行政長官:將來會發生些甚麼事情,我們也不要猜測,最重要經過這一次的過程當中,我們大家都學了很多寶貴的經驗,謝謝。

記者:想問司長今次人大常委的解釋,就是說以後的法院都要根據這個解釋來判案,但是其實現在有一些的訴訟仍然是關於基本法二十二條和二十四條正在進行中,其實正如昨天上訴庭剛剛批准了一宗案件會在終審法院做一個訴訟,其實將來,以你的了解,法院是否必定要跟從,現在展開的程序必定要跟從人大常委的解釋呢?以及如果是不跟的話,或與今天人大常委的解釋�堶惘陸凝t的話,政府可以怎樣?

律政司司長:第一,法院審案是要以當時的法律來作出裁決。這個解釋說得很清楚,自這個解釋公布之日起,所有香港法院是要以這個解釋來做判案的基礎。如果你說日後法院是不依照這個解釋,首先我們看它是否有道理,如果它沒有道理,我們會上訴終審法院。以及我想說不是所有終審法院處理的案件,均與基本法或基本法的修訂有關係。對於本地的法例來說,終審法院是完全有終審權,而如果它的判決,我們認為覺得在法律上是有漏洞的話,我們會請香港的立法會通過法律去修改,或者立新例來處理這個問題。

行政長官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與新聞界答問全文(英文部分)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六)